东北园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
[字号:大 中 小] 2018-01-03 阅读次数:588 |
(五)不到法定年龄违法怀孕的,要采取补救措施,否则每拖一天交纳违约金200元;造成违法生育的,除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向社区交纳违约金30000元,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如不交者从福利待遇中扣除,直至扣齐为止。 (六)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向社区计生办上报,否则每拖报一个月,交纳违约金200元。 (七)育龄妇女应按时参加街道组织的生殖健康查体,每轮次进站查体期限为30天,超过期限不查的扣发全家福利待遇,直至进站为止;育龄妇女有月访查的义务,如拒不接受月访查的,扣发全家福利待遇,直至接受访查为止。 (八)生育子女后按上级规定落实长效节育措施,逾期未落实的,每拖一天,交纳违约金100元。 (九)违法怀孕逾期不落实补救措施的,每推迟一天要交纳违约金200元。 (十)流出育龄妇女流出前应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然后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按时寄回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或健康查体证明,逾期的每超时限一天,承担违约金100元。 (十一)对持《生育证》怀孕后,3个月内未到区计生服务中心进行孕情检测的,视为孕情漏(拖)报,向社区交纳违约金10000元;未经区人口计生局批准私自流引产的,应向社区交纳违约金10000元,并按程序收回《生育证》,终生不再安排二孩生育计划;对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拒不办理《生育证》而怀孕三个月后又要求办理的,向社区交纳违约金20000元,方可呈报;对符合二孩生育条件,拒不办理而又生育二孩的,按违法生育对待,同时向社区交纳违约金30000元。 (十二)不按规定参加优生检测、孕期检查的需承担违约金500元。 (十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法生育的,除交纳社会抚养费外,落实节育措施,收回《独生子女光荣证》及由此获得的奖励,并向社区交纳违约金1000元。 (十四)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必须服从属地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日常管理服务。 (十五)居民出租房屋,其租住户的计划生育情况,应及时向社区汇报,租住户违法怀孕的应及时落实补救措施,对拒不落实的每拖一天,房主和租住户应向社区交纳违约金500元,造成违法生育的除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外,扣发房主全家5年福利待遇。 (十六)违法生育户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不享受社区居民各项福利及各项服务。 (十七)所有违法生育户如经查实或医院接生、出生、公安落户、民政等反馈信息的,扣发父母的各项福利待遇及养老金。 (十八)违法生育二胎及二胎以上的,要及时落实落实节育措施,足额交纳国家规定的社会抚养费。 (十九)违法生育户的户籍在本社区,违法生育子女的户籍无论报不报本社区,需拿有效的计划生育微机管理证明,其父母享受社区福利待遇。违法生育户如迁入本社区的按上级及社区规定重新处罚。 (二十)再婚的配偶所带子女不享受社区的各项福利待遇,若再离婚的取消女方的各项福利待遇。 (二十一)再婚后二任配偶所生的子女是合法生育可享有居民福利待遇,二任以上的配偶不再享受居民福利待遇。
第六章 保障制度 第十四条 公决制度。 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由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由居民委员会依据表决结果执行。 第十五条 合同化管理制度。 (1)居委会(甲方)和育龄妇女或未婚青年(乙方)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并由街道计生办监督、街道司法所见证。 (2)签订《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书》、《未婚青年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书》的,享受村里的有关福利待遇,不签订的不享受(法定的除外)。 (3)自签订之日起,因故迁移、调出或死亡的,提交新单位计划生育管理证明或死亡销户证明后终止合同;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或《章程》修改变动,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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