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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园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字号: ] 2018-01-03    阅读次数:5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搞好计划生育居民自治,进一步规范社区居民婚育行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特制定本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  《章程》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在上级计划生育部门指导下,在社区党总支领导下,由社区居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党员干部带头执行。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保障全体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要坚持合法、民主、自愿、对等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要严格落实党员干部“三清一带头”制度,即所有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要做到自身清、身边清、子女清,带头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领导小组。

组长由社区党总支书记担任,成员由党总支、社区居委会、计生协会成员组成,组织起草《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已婚育龄夫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书》、《未婚青年管理服务合同书》文本,召集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章程》和《合同》,由居委会组织居民签订《合同》,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

第七条  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小组。

居委会根据居民居住区域,按20-30户划分居民自治小组,每个居民自治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本居民自治小组选举产生。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小组组长条件:年龄18周岁(含)以上,有一定工作能力,思想觉悟高,热心为民服务,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群众信赖的居民。


第三章  职责和权益

第八条 居委会。

1、认真贯彻执行并组织居民学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各项计划生育目标任务。

2、抓好队伍、阵地、制度建设,定期、不定期召开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小组组长会议,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3、有提出修改《章程》、兑现合同违约责任执行、要求居民配合上级调查的权利。

4、有保障居民法定权利和正当权益的义务。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和奖励扶助政策,制定并落实社区内部利益导向机制。

5、有围绕计划生育政策、按照有关规定为育龄妇女提供教育培训、月访查和产后、术后随访等服务的义务。

6、有倡导晚婚晚育、移风易俗、男女平等、树立婚育新风的义务。

7、有保障居民知情权的义务。对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光荣户,新婚、持证及享受奖励扶助政策户,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落实相应节育措施、未足额交纳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户,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党员干部处理处罚及进站尾子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

第九条  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小组长。

1、宣传、贯彻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实行计划生育。

2、积极参加社区党总支、居委会召集的相关会议,监督计划生育工作的执行、落实情况。

3、负责召集和主持本小组成员会议,传达社区会议精神,及时向居委会反映本小组成员的意见要求,并积极协助办理各项事宜。

4、对小组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户及时督促落实相应措施。

第十条  居民。

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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