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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园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字号: ] 2018-01-03    阅读次数:542

2、有获得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奖励、优先、优惠、扶持、保障、救助等待遇的权利。

3、有获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和服务的权利。

4、有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及举报、申诉的权利。

5、对违规收费有拒交的权利。

6、未婚男青年凭《结婚证》当月向社区计生专职主任报告新婚情况,免费享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及社区的福利待遇;对合法生育的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当月向社区计生专职主任报告出生情况,及时选择安全、可靠的长效节育措施,享受社区的福利待遇。未婚女青年登记结婚后,本人户口未迁出,计划生育符合在本社区管理,落实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后,享受社区福利待遇。

7、提供办理《生育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申请和相关证件;报告婚姻、孕情、生育、节育等信息。

8、不躲避、不规避计划生育管理,不提供虚假证明,不违法怀孕,不隐瞒孕情,不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及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不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人员,不违法收(抱)养、送养子女。

9、遵守《章程》,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10、对成年未婚子女,其父母有监管的义务。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一条 居委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予以奖励。

1、社区原居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考取全国统招大学本科的一次性奖励500元,考取研究生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2社区原居民子女达到(女23周岁、男25周岁)晚婚晚育年龄,依法登记结婚后,婚前无违反计划生育现象,领取结婚证后当月向社区计生办登记后,年终社区一次性给予200元奖励。

3、常住居民生育一个子女后,采取节育措施,经夫妻双方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每年220元独生子女奖励和上级出台的利益导向政策。

4、常住居民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自愿放弃二孩生育的,除上级奖励外,再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奖励。符合单独二孩生育条件的自愿放弃二孩生育的继续享受每年220元独生子女奖励和上级出台的利益导向政策。

5、育龄妇女按时参加街道组织的生殖健康查体给予每人40元误工费。

6、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对子女入托、入学、就医、生活实行优先救助。

7、意外妊娠后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给予报销流引产费用。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二条  居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承担违约责任。

1、不按规定协助办理一孩生育登记、《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给予当事人不少于500元的补偿;扣发责任人1000元工资。

2、不落实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扶助政策及本村优先优惠规定的,居民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如实反映,并要求及时兑现;

第十三条  居民。

1、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需承担违约责任。

(一)年满18周岁以上的未婚男女青年,应积极配合建立未婚青年管理档案,并到社区签订未婚青年管理合同书(在校学生需持有效的学生证明),否则本人不享受社区居民的各项福利待遇。

(二)未婚男女青年应按时参加政策法规、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学习,或到指定的地点进行健康查体,配合搞好婚姻信息跟踪服务,否则,每拖一次,交纳违约金200元,两次及以上不见面学习或不到指定地点进行健康查体的扣发本人1年的居民福利待遇。

(三)领取结婚证当月内应向社区计生办上报婚、育、孕信息,否则每拖报一月,交纳违约金500元。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公开举行婚礼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应及时告知社区并纳入已婚育龄妇女管理,未及时告知或拒不接受管理的,向社区交纳违约金3000元,达到法定年龄的要及时补办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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