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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务公开

社区居民公约章程
[字号: ] 2015-01-27     阅读次数:842

用存折发放,至子女满14周岁止。2、2010年以来对符合二胎生育条件自愿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终生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妇,经本人申请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签订合同,在享受独生子奖励的同时,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奖励费。3、2010年的以来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双女女扎户一次性给予1000元补助金。4、实行晚婚的夫妻一次性由社区委员会奖励50元,实行晚育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一次性奖励50元。5、镇政府对符合国家奖励条件的农村计生家庭中年满55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补助60元、本社区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每人每月发放福利金100元,其中年满60周岁的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父母(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每人每月增加30元奖励扶助金。6、对独生子伤、病、残不再生育二胎(伤残二级以上)或独生子女父母伤病残(伤残二级以上)进行精神慰藉,每月每户50元扶助金至子18周岁止。7、对独生子伤残(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县母亲年满49周岁以上,父母每人每年不低于80-100元扶助金8、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优先救助“三结合”项目优生进行帮扶。9、对独生子户和双女女扎户子女考入重点大学者奖励由原来的1600元增加400元即2000元。10、春节期间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户进行走访慰问。11、计划生育特困户社区为其优先办理低保,优先给予200元的救济补助金。12、在分配集体福利和集体经济收入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按照2个子女分配、农村双女绝育家庭按照3个子女分配。13、社区委员会每年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3次健康查体,按3次查体次序组织前40名妇女免费外出旅游。其中前10名在年终总结表彰大会上表彰奖励。14、夫妻应平等对待双方老人,子女赡养老人义务与继承父母遗产权利对等,每年“三八妇女节”,评选“好婆婆”、“好媳妇”和“五好文明家庭”,并给予表彰奖励。15、对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出现意外伤、残或者死亡的,社区委员会给予物质救助和精神抚慰。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
  (一)社区委员会违约责任
  1、社区委员会没有落实《章程》,给计生户造成损失的,要及时挽回损失,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计生户支付500元违约金。
  (1)、不按规定协助计生户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2)、不按规定组织计生户生殖健康妇检、指导避孕节育措施落实,造成计生户非意愿妊娠的; (3)、不按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合同》规定,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4)、不按规定组织计生户在人口学校开班授课的;

  (二)计生户违约责任
  1、违反《章程》规定,由社区委员会追究违约责任;有违约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对违法生育、收养子女的,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并不再享受社区委员会任何分配和待遇,对逃避计生管理,连续两次拒不参加查体的,取消一切奖励待遇,并按合同规定收违约金。2、未依法登记结婚(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交违约金500元,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无法办理的,责令其解除婚约;3、领取结婚证当月不向社区计生专职主任报告的;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子女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补办手续的,交违约金500元;出生婴儿当月未向社区计生专职主任报告的,交违约金500元;

  4、计生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效通知,育龄妇女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每一天向社区委员会交纳100元违约金。(1)、逾期不参加生殖健康妇检的(超过一个月的,造成违法生育的,违法生育的子不参与社区委员会的任何分配);(2)、逾期该放环不放环,该绝育不绝育的;(3)、违法怀孕逾期不落实流引产补救措施的;(4)、流动人口逾期不寄回或反馈流动人口信息,应回社区落实妇检未回的;(5)、逾期不参加优生检测、孕期检查、隐瞒真实孕情的;(6)、故意躲避计划生育管理,逾期不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7)、逾期不参加经情查访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社区交纳违约金。1)、未经市计生局批准持证私自终止妊娠的,交纳违约金1000元,并收回《生育证》,今后不再安排二胎生育计划;2)、超过预产期怀孕结果不明、出生婴儿不明去向或不明原因死亡的,交纳违约金500元;3)、提供结婚、怀孕、生育、死亡、节育手术和流动人口等证件、假证明或假信息的,交纳违约金1000元;4)、容留、包庇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替他人供养,寄养违法生育子女的,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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