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指南 | ||||||
[字号:大 中 小] 2014-12-25 阅读次数:831 | ||||||
农村低保范围:本市行政域内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混合家庭,已享受城镇低保的,不再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一)农村居民家庭要求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收入证明。 (二)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受理村民申请。村民委员会在接到要求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后,要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在经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村民委员会讨论后提出评议意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后,对保障对象名单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时间不少于5天。对群众无异议的低保户,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对接到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委会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委托村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所在村委会要及时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人员花名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统计表》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报县级民政部门。
(六)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农村低保金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办法,以货币形式发放到户到人,一般应每季度或每月发放一次。 (二)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发放名单和金额,以财政涉农资金“一本通”的方式直接发放到户。 (三)保障对象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户主居民身份证,到银行领取保障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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