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跨市如何转移 | |
[字号:大 中 小] 2018-09-05 阅读次数:779 | |
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接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跨地区流动到我区城镇单位就业并登记参保的人员(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应持以下材料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续: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应加盖转入参保单位的公章); 2、原参保地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参保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户籍迁入我区,并以本区户籍人员身份参加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持以下材料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续: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现有转入参保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2、原参保地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经市委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需提供组织部或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或人事关系介绍信等相关材料。 凡在原参保地存在欠费的,应在原参保的清缴欠费后再申请办理转移,根据《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的相关规定,办理转移后我处不再受理原参保地欠费的补缴业务。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地的参保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接续: 已在我处结束劳动关系并流动往区域外就业的参保人员,应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参保人身份证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对于在本地缴费期间仍存在欠费的,应补齐欠费后再申领印缴费凭证,如有放弃补缴需填写《放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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