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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号: ] 2018-07-13    阅读次数:195
(临兰民〔2015〕15号)
作者:   时间:2018-07-12   点击数:0

各镇(街道)民政办、临沂工业园区社事局:

为切实加强民政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提高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救助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建立起“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作、镇街实施”的工作机制。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资金管理工作

(一)明确资金项目

民政社会救助资金是指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安排用于保障困难公民基本生活的各类专项资金。包括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对象、慈善救助对象、受灾人员等经常性、临时性或一次性救助所需资金。

(二)合理分配资金

区民政部门负责各类救助对象的审定,并实施动态管理;编制救助资金用款计划,指导救助资金发放。区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救助资金分配方案,拨付救助资金;监督检查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三)健全资金发放机制

一是社会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政策规定及发放时限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二是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提前预拨至各镇(街道),各镇(街道)按照政策规定审批救助对象,负责组织发放。三是资金发放完毕后,各镇(街道)将救助人员发放花名册及资金发放银行详单复印件经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区民政局备案。四是救助对象去世或迁出本区的,从去世日或迁出日起当季度停止发放救助资金。

(四)规范资金发放形式

一是及时发放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资金。严格执行《兰山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兰山区临时救助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原则上每季度进行发放,对急需救助、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如火灾等)启动紧急程序,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进行审核、发放。其中救助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各镇(街道)自行审批、发放;拟救助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区民政局审批通过后拨付至各镇、街道发放。二及时发放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严格按照《兰山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各镇(街道)救灾应急资金应当在上级资金到位后5日内发放到户;救灾应急以外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在15日内发放到户。三每季度及时发放低保金。四是足额发放五保供养资金。严格按照《兰山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批。供养资金按照上级要求标准由区、镇(街道)各负担50%足额配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集中供养资金足额拨付至集中供养机构,按照财务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分散供养资金按照供养标准足额、及时由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到户。五是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生活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二、加大资金管理力度

一是各镇(街道)是受理和审核社会救助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规定使用救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救助资金,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发现虚报冒领、贪污浪费、违规使用救助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是各级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救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与金融机构的定期对账工作。三是建立健全救助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因素和使用情况及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四是财政、民政等部门应建立健全对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的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兰山区民政局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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