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2015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 |
[字号:大 中 小] 2015-02-03 阅读次数:514 |
根据市政府下发的《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区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将有关政策介绍如下: 一、参保缴费 1、参保范围:凡具有本区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居民,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的非本区户籍学生,可以参加兰山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缴费标准:全区居民2015年筹资标准为每人460元,其中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10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360 元。对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70周岁(1944年12月31日前出生)以上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参保的居民,由区政府全额代缴个人缴费部分。 3、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时间: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因特殊原因未能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可延长至2015年2月底,享受待遇时间为3月1日至12月31日。新生儿在出生6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根据个人缴费标准缴纳新生儿出生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度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不享受当年度医疗保险相关待遇。除新生儿以外,超过2月底不再受理当年度参保缴费事宜。 4、参保缴费登记: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社区负责参保信息采集和代收代缴医保费等工作;未以家庭户为单位参保的学生,由学校负责参保信息采集和代收医保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手续。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70周岁(1944年12月31日前出生)以上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参保的居民,由个人持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到村(居)委进行身份确认后,直接登记参保信息,不用缴费。 二、医疗保险待遇 1、门诊费用报销:参保居民在区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50%比例报销,一般诊疗费按规定收取和报销。2015年每人最高报销限额为120元,结余部分转入下年,与下年度报销限额合并使用。 2、住院费用报销:市内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每次200元,报销比例80%(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报销为9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每次500元,报销比例65%;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每次1000元,报销比例55%。转往市外联网医院住院治疗的,按省结算平台统一规定执行;转往市外非联网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为每次1000元,报销比例为45%。 3、慢性病费用报销:门诊慢性病实行准入和定点限额管理制度。经认定对患肺源性心脏病、消化性溃疡(胃、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银屑病、溃疡性结肠炎、肺结核(两年有效期)、脑出血(后遗症)、脑梗塞(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前列腺增生、糖尿病(并发症)、颈腰椎病(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冠心病、高血压、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强直性脊柱炎)、甲亢、甲低、慢性肝炎(乙型、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股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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