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社区公共场所禁烟制度 |
[字号:大 中 小] 2015-09-17 阅读次数:528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卫计生委颁布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特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社区办公楼内部的大厅、各办公室、会议室、图书室等场所均为禁烟场所(吸烟自觉到卫生间或室外)。 第二条 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禁烟标志,不摆放吸烟器具。 第四条 对在禁烟场所吸烟者,应当劝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可进行教育并实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五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第六条 社区将安排大厅值班人员不定期对所有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对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七条 本规定由社区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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