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类型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办理办法 |
[字号:大 中 小] 2015-08-06 阅读次数:2877 |
1、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转接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原则上参加原单位的党组织生活。居住地比较固定、不便于参加原单位党组织生活的,可将其党组织关系转移至居住地党组织或街道老干党支部;因回原籍社区定居,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社区党组织的,必须在该社区有固定住所,且连续生活居住半年以上,并由该社区党组织出具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和同意接收的证明,同时要提供退休证明,经街道党工委审核确认后方可转接。 2、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转接 (1)在我区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河东籍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如工作单位有党组织,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没有党组织、工作单位不固定或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照“便于过组织生活”的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配偶居住地所在的党组织;人事档案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托管的,可转入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党组织。 (2)河东籍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在外地就业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或当地居住地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或工作单位不固定、不宜接收,需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回河东的,应先转入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党组织统一管理,待符合接转条件后,及时转入到相应党组织。 (3)非河东籍在我区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党组织;如就业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党组织。 3、退伍军人(含军官、士官、自谋职业的和义务兵复员的,下同)党员的组织关系转接 退伍军人党员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如未落实工作单位,城镇退伍军人党员在待安置期间,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入伍前居住地党组织或父母单位党组织;农村退伍军人党员在待安置期间,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入伍前户籍所在村党组织或长期居住地党组织。如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分离的,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党组织。 4、离职或下岗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转接 离职或下岗职工党员重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用人单位党组织;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工作单位暂时不固定的,可先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街道党工委统一管理,待符合接转条件后,及时转入到相应党组织。已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资关系并要求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原籍社区或居住地党组织的,需提供解除人事劳资关系证明、原籍社区或居住地党组织接收证明,并经街道党工委审核确认后方可转接。 除上述四种情况党员外,其他情况(如因婚嫁、户口等原因)党员的组织关系在转入社区党组织时可遵循:本区内跨镇街(园区)转接的,可直接进行转接;区外转入的,需出具转入地党组织接收证明。 转接关系所需基本材料:组织关系接受证明、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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