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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事业单位高学历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字号: ] 2016-03-16     阅读次数:5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我区高学历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学历人才作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近年来通过临沂市引进高学历人才考试,统一招聘到我区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


第二章 引 


第三条  引进范围。具有全国普通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及留学回国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未就业往届毕业生和经所在单位同意参加招引考试的在职人员。

第四条  引进条件:

1、须取得相应学历、学位;

2、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

3、留学回国人员须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不限毕业院校,按国内相同或相近专业报名;

4、未在临沂市区域内参加工作;

5、没有在各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中被招考()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纪律行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不得引进的情况。

第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引进国家“211”、“985”等重点院校或急需紧缺专业的高学历人才。


第三章  培养管理


第六条 加强教育培训。针对高学历人才的研究方向、不同特点和所从事的工作,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引进的高学历人才实行重点培养。每年组织高学历人才特别是新引进的高学历人才到党校等培训机构开展一次系统培训学习,培养政治坚定、廉洁自律、爱岗敬业、遵纪守法的人才队伍。用人单位要优先组织选调高学历人才参加业务培训、学术交流、科研考察等活动,使其尽快掌握和提高所任职位必需的知识和能力,帮助他们开阔视野,增长见识。

第七条  加强工作锻炼。用人单位要根据高学历人才的特点、所学专业及从事的工作,制定并落实培养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传、帮、带。同时,每年有计划地安排一定数量的高学历人才到重大(重点)项目、基层一线、综合部门进行以干代训或挂职锻炼,有意识地安排他们从事复杂、突击性的工作,全面提高他们在不同环境、不同领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  支持高学历人才的科研工作。在同等条件下,科研项目优先申报,主管部门优先审批,科研经费优先安排。

第九条  严格监督管理。实行组织部长约谈高学历人才制度,通过定期约谈高学历人才,及时掌握高学历人才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高学历人才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加强对高学历人才参加学习培训、工作表现、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管理、监督,对他们的进步,及时给予表扬和鼓励;对出现的一些苗头性问题,早打招呼早提醒,及时规范和约束他们的言行举止。

第十条  管理期限内,高学历人才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辞职、另行择业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区委组织部审批。未经区委组织部审批备案,区内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借用、帮助工作等方式抽调其离开用人单位。


第四章  考核使用


第十一条  高学历人才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用人单位组织进行考核。对高学历人才适应岗位情况按照适应、基本适应、不适应三类确定评价等次,提出是否按期转正定级的初步意见。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规定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实行年度考核。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规定,每年对高学历人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注重人才的选拔使用,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论资排辈等陈旧观念,对表现突出、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高学历人才,要大胆选拔使用。

第十四条  高学历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评聘。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高学历人才的引进、管理和综合协调。具体制定有关政策,抓好督促落实。每年召开一次高学历人才座谈会,全面掌握高学历人才表现情况和工作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接收单位具体负责抓好高学历人才的教育培养和日常管理,协助区委组织部抓好高学历人才的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具体做好高学历人才的接收安置、教育培训、实践锻炼等工作,每年底向区委组织部报送高学历人才成长锻炼情况,为高学历人才成长做好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高学历人才管理期限为5年(含试用期)。对工作满5年的高学历人才,按干部管理权限纳入正常管理。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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