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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探沂镇幸福村老年人活动中心
[字号: ] 2016-04-11     阅读次数:883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 费县探沂镇幸福村老年人活动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依托村内公共服务场所,利用非国有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老有所乐,老有所依”的理念,从老年人的需求和特点出发,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费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费县相关职能部门和探沂镇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单位的活动场所费县探沂镇幸福村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人是刘殿银;负责人是刘殿银。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提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设备,开展医疗保健,科普学习、道德传承、体育比赛等活动。

第八条  本单位的活动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盈余不得分红。

第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其它特殊情形

第十条  本单位办理撤回备案,应该作出撤回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管理部门申请撤回备案。

第十一条  本单位经备案管理部门办理撤回备案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同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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