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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意备案意见书
[字号: ] 2016-04-11     阅读次数:781

费县探沂镇幸福村调解工作室

你们关于申请费县探沂镇幸福村调解工作室备案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同意备案。

组 织 名 称:费县探沂镇幸福村调解工作室

负   责  人:李洪奎

活 动 场 所:  幸福村

业 务 范 围:提供活动阵地;提供活动设备;拓宽知识渠道;经常性的开展比赛、交流活动。

活 动 地 域:费县探沂镇幸福村

有 效 期 限: 2016年3月22日至2017年3月22日。

费县探沂镇幸福村调解工作室备案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乡(镇、街道办)、备案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备案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2017年3月22日前到备案管理部门接受检查,检查合格后予以换发备案意见书。

 

 

费县民政局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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