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探沂镇幸福村调解工作室 |
[字号:大 中 小] 2016-04-11 阅读次数:323 |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费县探沂镇幸福村调解工作室。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由村志愿者、法律服务者、心理咨询、调解员等自愿结成,依托村内公共服务场所,利用非国有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支持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费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费县相关职能部门和探沂镇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单位的活动场所费县探沂镇幸福村。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人是李洪奎;负责人是李洪奎。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排除、化解社区矛盾纠纷 (二)宣传和谐文化(三)维护社会稳定。 第八条 本单位的活动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盈余不得分红。 第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其它特殊情形。 第十条 本单位办理撤回备案,应该作出撤回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管理部门申请撤回备案。 第十一条 本单位经备案管理部门办理撤回备案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同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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