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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探沂镇幸福村红白理事会备案章程
[字号: ] 2016-04-11     阅读次数:360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费县探沂镇幸福村红白理事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村支持节俭、文明办婚丧嫁娶的,大力响应国家在婚丧嫁娶方面改革的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村民在婚丧嫁娶活动中移风易俗、文明理事、破除陈规陋习,反对封建迷信,坚持节俭理事, 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坚持依法办事, 纠正或制止违法婚姻。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费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费县(区)相关职能部门和探沂镇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活动场所费县探沂镇幸福村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充分发挥在农村婚丧嫁娶中的作用, 办理本村婚嫁,丧改事宜,引导破除婚丧嫁娶中铺张浪费、愚昧落后的陋习,做到喜事新办,丧事俭办,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选负责人;

(三)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决定会员入会;

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本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为会员服务;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申请撤回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会员大会通过申请撤回决议后30日,向备案管理部门办理撤回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本团体经备案管理部门办理撤回备案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团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3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备案管理部门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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