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会议 | ||||||||
[字号:大 中 小] 2016-01-16 阅读次数:937 | ||||||||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重要补充形式,依照村民会议授权,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村级重大村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或由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议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主要职责是: (1)代表村民参政议政,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以及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村务方面的重要问题。 (2)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定期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对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不信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劝其辞职或提请村民会议予以罢免。 (3)向群众宣传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并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4)广泛搜集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 (5)撤销或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6)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7)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级下属组织成员。 (8)必要时提请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居住或生产区域每5—10户推荐一名代表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人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但不能少于30人,女性成员占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一般在村民委员会换届后十日内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连选连任,对村民代表的撤换应经原选区村民会议通过,缺额的村民代表从原选区中推荐产生。 主要职责是: (1)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2)与推选自己的村民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 (3)向推选自己的村民传达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动员村民认真遵守和执行。
|
||||||||
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