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会议 | ||||||||
[字号:大 中 小] 2016-01-16 阅读次数:578 | ||||||||
村民会议是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机构,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组织提出的重大议案进行决策。村民会议的召开,应当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决议须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有效。 主要职责是: (1)选举村民委员会,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2)讨论制定或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 (3)讨论制定村级经济建设、社会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4)讨论通过村级财务预决算、村建设规划、村内兴办公益事业、新建项目、人口规划等重大事项。 (5)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 (6)改变或撤销村民委员会不适当决定。 (7)改变或撤销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决定。 (8)讨论决定其他涉及村和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涉及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外,可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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