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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公开

党员关系转接
[字号: ] 2016-02-22     阅读次数:1661

一、什么情况下需要转接组织关系。根据中央组织部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二、组织关系转接流程。1.党(工)委内部各支部间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党(工)委直接将党员由原支部编入新支部,不需开具介绍信;2.县内各党(工)委间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党员所在支部向党员所在党(工)委开具介绍信,党员所在党(工)委向转入党(工)委开具介绍信,转入党(工)委向转入党支部开具介绍信;3.组织关系转往县外的,由党员所在支部向党员所在党(工)委开具介绍信,党员所在党(工)委向县委组织部开具介绍信,县委组织部向转入地有权限接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开具介绍信,转入地党组织按照规定转入下一级党组织直至支部;4.组织关系由县外转入的,持抬头为“中共费县县委组织部”的介绍信至费县党员服务中心办理,按照规定转入下一级党组织直至支部。

三、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字迹要清楚,内容要清晰,公章要完整,不得涂改,有效期不得超过3个月。本县范围内一般不超过十天。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时,党员本人需首先联系转入地党组织,确定符合转入条件,组织关系介绍信一旦开出,内容不得改动。

四、党员转接组织关系必须由党员本人携带组织关系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等材料进行办理。偶因特殊情况党员本人不能办理的,应由党组织指派专人或报经党组织同意委托专人办理,办理人应携带本人和党员有效证件。原则上不能自行委托他人办理。

五、党员必须在组织关系介绍信有效期内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否则过期的组织关系介绍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的单位另行补转。如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安排的工作,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处理。对有异议的,暂不转接组织关系,由党(工)委进行认真核查,问题查清落实后,视情办理。

六、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作废,对丢失介绍信的党员,应给与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七、退役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城镇复员退役士兵党员在待安置期间,应将组织关系转移至入伍前居住地党组织,也可转至父母单位党组织;工作安置后,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至安置单位党组织。农村退役士兵党员有工作单位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至工作单位党组织;暂无工作单位的,应转至入伍前所在村(社区)党组织或长期居住地党组织,此情况要按照规定填写《费县XX党(工)委组织关系转入审批表》。

八、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组织关系转移至所在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或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暂时转移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父母工作单位党组织,或管理本人人事档案的当地人社部门党组织;长期外出务工或经商的,要将组织关系转至务工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拟回村党员要按照规定填写《费县XX党(工)委组织关系转入审批表》。

九、离退休干部、职工的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原则上参加原单位的组织生活。居住地比较固定,不便于参加原单位党组织生活的,可将组织关系转移至居住地党组织或乡镇(街道)老干党支部。回村(社区)定居生活的,可转至村(社区)党组织,需提供有效退休证明,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且半数以上党员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填写《费县XX党(工)委组织关系转入审批表》。

十、下岗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接:重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应将组织关系转移至用人单位党组织;与原工作单位仍保留人事劳动工资关系的,组织关系应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人事劳资关系已转出原单位的,应将组织关系转移至居住地党组织,但需提供解除劳资关系证明和居住地长期居住证明。拟回村党员,需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且半数以上党员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填写《费县XX党(工)委组织关系转入审批表》。

十一、《费县XX党(工)委组织关系转入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党员持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拟转入村(社区)党组织所隶属的乡镇(街道)党(工)委党建办公室领取,将基本情况填写完成后,由党(工)委和支部对转入党员的党员身份、党员档案、是否符合转入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审核无误后党员本人携带介绍信、审批表和有效证件至费县党员服务中心办理。

十二、关于党员档案的查阅及保管。1.查阅党员档案,应派2名以上中共正式党员携带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查阅,查阅前必须由党(工)委组织委员审批同意,并办理档案查阅手续;2.无人事档案的党员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时,其党员档案应当一并转交,转交档案要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写明移交党员档案的明细,转交时间、地点,由经办人签名,并及时存档备查;3、如党员档案材料不全,应要求党员补齐相关材料,不能补齐的应由原党组织隶属的县级以上党委或其组织部门出具相关证明;4.党员档案须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党员个人自带;5.对必须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并加盖党(工)委公章;6.接收党员档案后,党(工)委应审核档案的真实性,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回执交转出单位;7.转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与接收党(工)委沟通,防止党员档案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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