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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工作办理流程
[字号: ] 2016-03-10    阅读次数:527

根据临沂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要求,自2014年1月起,城市居民最是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37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2600元。

一、个人申请

1、要求享受低保的人员以户为单位向其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代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2、家庭困难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单独立户后提出申请。

二、入户调查

单位或村(居)委会接到低保申请后,村级评估小组和申请户的联系服务群众干部共同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三、民主评议

对调查结果,由2名乡镇(街道)包村干部、村“两委”成员代表、驻村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联系服务群众机关干部组成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人员不得少于15人,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影像资料。重点评议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实际生活水平等。

四、张榜公示

评议结果(主要包括申请人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民主评议意见等)在单位或村(居)政务公开栏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群众无异议的,将申请书、单位或村(居)民主评议意见及有关证明等材料一起报企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乡镇审核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是受理和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各村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组织人员到单位或村(居)对申请人家庭逐个进行收入核实认定。

六、张榜公示

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结合单位或村(居)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在单位或村(居)张榜公示不少于5天。在张榜公示时,由联系服务群众干部逐户走访所联系群众,向其宣读低保对象姓名、保障人口和保障金额,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七、抽查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全面核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根据认定的条件对申请人家庭进行信息核对,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八、张榜公示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由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委托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对家庭情况、拟补助数额等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九、证件发放

经三榜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发放《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十、资金发放

民政部门审批后,将审批名单上报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低保补助资金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


相关内容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 [2015-03-09]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南 [2015-03-09]
  城乡低保办理政策及程序 [2014-01-01]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200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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