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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修订)
[字号: ] 2015-04-24     阅读次数:4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按照“谁培养谁负责,谁介绍谁负责,谁考察(考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党组织或责任人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或不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的行为及情况,追究相关党组织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实行发展党员责任追究,要以党的十大和十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坚持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

第四条 实行发展党员责任追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并作为党委、党(总)支部和组工干部的重要工作目标,与其他工作一起落实。

第五条 实行发展党员责任追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集体把关,责任到人,严肃认真,务求落实。

第二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基层党委(含工委,下同)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委对基层党委或有关责任人提出批评或工作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基层党委当年党建工作评先资格,基层党委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成员不得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上述人员写出书面检查,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处分:

(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未召开党委会研究制定及分配年度发展计划的;或发展党员未按计划进行的;或重点发展对象未上报区委组织部预审就发展的;

(2)未召开党委会研究审批预备党员接收、预备党员转正的;或研究审批预备党员接收和转正问题时,未集体讨论和表决的;或研究审批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入党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逐个审议和表决的;

(3)未按规定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考核(考察)或编造考核(考察)谈话情况的;

(4)未派人参加和督导、指导基层党支部涉及发展党员的四次会议的;

(5)六个月及以上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基层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进行审批,并上报组织部备案的

(6)对审批党员审查把关不严,将有严重政治问题、严重经济问题或有其它严重问题的人吸收入党的;

(7)对发展党员过程中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查处不力或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后果的;

8)对上级党组织转来的党员群众来信来访,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上报结果的;

9)其他需要追究的问题。

第七条 基层党总支部(或镇街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下同)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层党委对党总支部和有关责任人提出批评,限期整改:

(1)未严格审查发展对象的材料、发展程序、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等是否符合要求的;或未审查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

(2)未及时召开党总支部会议讨论基层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的;

(3)其他需要追究的问题。

第八条 基层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层党委对提出批评或工作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基层党支部、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成员当年党建工作评先资格,并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或组织处分,基层党委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

(1)不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将未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直至发展入党的;或不坚持党员标准,把不具备入党条件的申请入党人吸收到党内来的;

2)未按时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的;

3)未将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或推荐的发展对象向上级党委备案,就发展其入党的;

4)发展之前未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就发展入党的;

5)接收预备党员或讨论预备党员转正不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或没有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的;

6)接收预备党员或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党员大会,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未超过半数,或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而通过接收预备党员或同意预备党员转正的;

7)接收预备党员或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党员大会,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本人没有参加而通过接收预备党员或同意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的

8)接收预备党员或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党员大会,在讨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入党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逐个讨论和表决的;

9)接收预备党员或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形成后,超过个月不报上级党委审批的

10)未能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写实或未能每季度对预备党员进行考察写实的;

11)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或延长预备期满,提交转正申请后一个月内未能讨论转正的;或预备党员拒不提出转正申请,未能按时讨论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

(12)三年及以上不做发展党员工作或不做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工作的;

(13)填写发展党员材料弄虚作假的,尤其是在填写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到会和表决情况时弄虚作假的;

(14)在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或查处发展党员违规违纪案件时不予配合,隐瞒事实真相或指使知情人隐瞒事实真相的;

(15)其他需要追究的问题。

第九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总)支部向基层党委、基层党委向区委写出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改正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基层党委、党委书记、分管副书记当年党建工作评先资格;党委组织委员、分工联系党支部的党委委员向基层党委写出书面检查;基层党委通报批评有关党(总)支部、党(总)支部书记、党小组长、介绍人、考核(考察)人,取消其当年党建工作评先资格:

(1)预备党员预备期内或转正一年内发生违法犯罪的;或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或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的;

(2)对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失察失误责任的基层党组织或个人,未及时进行查处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

(3)其他需要追究的问题。

第十条 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党组织对其提出批评或工作警告;问题较多或情节严重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要向所在党组织写出书面检查,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

(1)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工作不积极、不主动甚至故意阻挠先进分子入党的;

(2)基层党组织相关人员不认真严格审查材料,致使同一名发展对象的上报材料次审查未通过或不同发展对象的上报材料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以上审查未通过的;

(3)基层党委考核(考察)人员因对材料审查不严或对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党员大会情况和发展对象情况了解不清、考核(考察)不细致,造成工作失误的;

4)基层党委指派参加基层党支部发展党员相关会议的人员,未能发挥好督导指导作用,造成工作失误的;

5)上级党组织指派的谈话人,不能按照要求同发展对象逐一谈话的;或谈话不认真,了解情况不全、不实或谈话中发现问题不坚持原则,照顾关系,讲人情盲目发展,群众有反映,问题查实的;

6)有关人员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不能按规定时间考察写实或考察记录失实的

7)有关责任人没有在《入党志愿书》等材料规定栏目中填写决议或意见,并签名或盖章的;

8有关人员对《入党志愿书》等入党相关材料在存档之前保管不善,造成毁坏或遗失的;

9)外调人员未按要求调查取证,造成调查材料失实的;

10)考核(考察)、谈话涉及的有关人员故意隐瞒问题,不如实向党组织反映情况的;

(11)受党组织指派,对基层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的有关人员,不负责任或隐瞒调查事实真相,造成调查失实的;

(12)有关人员违反规定,不为举报人保密,将举报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客观上为被举报人提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条件的;或参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13)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有关人员有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

14)其他需要追究的问题。

第十一条 党小组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党组织对其提出批评或工作警告;情节严重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要向所在党组织写出书面检查,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

(1)党小组提报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名单未经党小组讨论或党内外群众意见大的;

(2)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前,没有组织党员对其能否入党或转正进行讨论,并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结果的;

(3)其他需要追究的问题。

第十二条 培养联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党组织对其提出批评或工作警告,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要向党支部写出书面检查:

(1)未准确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全面情况,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帮助教育的;

(2)不能经常向党支部、党小组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的;

(3)已知被培养人有不良反映,不具备入党条件,却故意隐瞒事实,仍向党组织推荐其为发展对象的;

(4)其他需要追究的问题。

第十三条 入党介绍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党组织对其提出批评或工作警告,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要向党支部写出书面检查:

(1)未准确掌握被介绍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现实表现及相关情况,而采取不负责态度的;或已知被介绍人有不良反映,而故意隐瞒事实的;

(2)没有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被介绍人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的;

(3)没有指导被介绍人正确填写《入党志愿书》,没有在《入党志愿书》中如实填写自己意见的;

(4)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因介绍人放松对其教育、帮助,而导致不能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

(5)其他需要追究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的,三年内不得吸收入党;是预备党员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视其情况,可延长一定的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不如实填写《入党志愿书》,隐瞒本人政治历史问题、所受处分和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的;

(2)为达到入党目的,弄虚作假、故意篡改资料或采取贿赂、威胁等不正当手段的;

(3)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放松自身学习和思想改造,不能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不履行党员义务,在群众中影响较差的;

4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错误或作出有损党的形象的行为,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

5)对党组织有其他欺骗、隐瞒行为的;

6)其他需要追究的问题。

第十五条 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致使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进入党内,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发展的党员,一律不予承认。

第三章 程序和权限

第十六条 属于基层党(总)支部非领导成员责任的,原则上由基层党(总)支部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有违纪行为的,按违纪党员处分批准权限的规定,由基层党委、纪委或报区纪委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属于基层党委非领导成员、党(总)支部及其领导成员责任的,原则上由基层党委对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追究责任;有违纪行为的,按违纪党员处分批准权限的规定,由基层党委、纪委或报区纪委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属于基层党委及其领导成员和上级指派的谈话人责任的,由区委组织部对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追究责任;有违纪行为的,由区纪委或区委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由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部门签发《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并同被追究单位的党组织负责人谈话,指出问题,批评教育,提出要求。

第二十条 被追究的党组织,在接到《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周内,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针对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和整改措施分别书面报告上一级党组织、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部门和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被追究的个人,要认真进行整改,总结教训,接到《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一周内,作书面检查分别报上级党组织、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部门和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河东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临东办字[2006]9印发的《河东区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党组织)通知书

    2、发展党员责任追究(个人)通知书

附件1: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党组织)通知书(存根)

第   号 

被追究党组织名称

被追究党组织

主要负责人

姓名

职务

追究事由

追究起止时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签发时间

    月    日

备注

..........................(盖章)......................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党组织)通知书

第   号

被追究党组织名称

被追究党组织

主要负责人

姓名

职务

追究事由

追究起止时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签发机关

                   (盖章)

                       月    日

备注

附件2: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个人)通知书(存根)

第   号 

被追究人姓名

被追究人单位及职务

追究事由

追究起止时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签发时间

    月    日

备注

..........................(盖章)......................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个人)通知书

第   号 

被追究人姓名

被追究人单位及职务

追究事由

追究起止时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签发机关

                    (盖章)

                        月    日

备注

主题词发展党员 责任追究 办法 通知                

中共河东区委办公室         20154  日印发         

     (共印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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