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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办理各类户口所需基本材料
[字号: ] 2014-12-11    阅读次数:1113

一、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申办手续:

1、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其父母在本地常住《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其父母居民身份证原件;

3、其父母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

5、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的应提供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收养的孤儿、弃婴应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注销户口类

(一)、参军注销:应征入伍注销户口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考取军校的入学通知书原件,派出所留存复印件;入伍人员居民户口本、村居单位证明。

(二)、失踪人员注销户口凭法院宣告法律文书、直系亲属书面申请、居民户口本、村居单位证明。

(三)、出境、出国定居注销户口凭当事人出具的能够证明取得定居资格的有效证明:定居台湾的,凭出入境管理部门户口注销通知书;定居港、澳的,凭前往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注销户口通知;定居国外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出国定居证、护照等。

(四)、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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