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责任的考核奖惩;5、听取和反映育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干部依法行政和对计生户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6、每个会员联系1—2户群众家庭进行帮扶;7、计生协会全面履行五项职能,“三自”活动、“三生”服务好,达到和庄式协会标准,并开展争创红旗会员小组活动。
第九条 其他群团组织职责
青年、妇女、民兵等群团组织都必须围绕全面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而尽职尽责。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居委会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管理计划生育,遵守《章程》。实行政务公开,保障社区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2、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送政策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资料,每年组织计生户到人口学校参加培训学习四次以上。3、协助申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件证明,指导优生检测、孕情保健、采集掌握孕情信息。4、定期组织生殖健康、环情、孕情检查三次以上,及时发放和指导使用避孕药具,负责提供和指导落实放取环、绝育手术,开展咨询、随访服务。5、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先、优惠、扶持、保障、求助政策。6、成立民主监督议事会,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社区各项事务,社区代表女性比例不少于30%。
第十一条:计生户的权利和义务
1、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遵守《章程》,实行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 2、按时参加人口学校的培训,自觉学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知识。3、享受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奖励、优先、优惠、扶持、保障、救助等待遇;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4、接受优生监测、生殖保健、孕期随访、常规妇检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5、提供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和证件,报告婚姻、孕情、生育、节育等信息;凡办理《生育证》人员必须找五户有行为能力的人监督。6、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到国家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生育,凭《婴儿出生证明》当月向社区计生专职主任报告出生情况,及时选择安全、可靠的长效节育措施。7、不躲避计划生育管理,不提供虚假证明,不违法怀孕,不隐瞒孕情、不私自终止妊娠,不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人员,不违法收养、送养子女。8、凡居住本社区一月以上的流入育龄妇女,必须纳入社区计生管理;对流出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肓证明》,按期反馈流动人口信息。
第五章 婚育新风
第十二条:社区委员会要宣传国家宪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计生协会及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的优势和作用,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宣传婚育新风尚,教育和引导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
第十三条:社区委员会成立红白理事会,与计生协会一同办理居民婚礼、葬礼等事宜,提倡喜事新办、后养薄葬,婚礼、葬礼力求节俭、文明。
第十四条:提倡子女姓氏改革,子女随父姓、母姓、父母双性均可。
第十五条:提倡夫妻二人平等对待双方老人,子女瞻养老人义务与继承父母遗产权利对等。
第十六条: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女孩和妇女在家庭、社会中同样受到尊重和保护。
第十七条:倡树尊老、敬老、养老新风,在制定社区级政策时对计划生育家庭老人优先、优惠照顾。
第六章 利益导向
第十八条:坚持“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优先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这一原则,做到让群众的婚育行为与村集体利益相挂钩,奖励政策与制约政策相结合。
坚定不移地落实临发【2009】 30号、沂发[20l0]16号《关于全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严格执行各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待政策,严肃兑现对违反计生政策的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处理处罚,在落实好上级政策的基础上,补充建立并落实本社区各个方面的优先优惠和奖励措施。
1、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每户给予120元的奖励,在每年的八、九月份以直通车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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