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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策性小麦保险条款
[字号: ] 2009-02-20     阅读次数:567


    保险目的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促进小麦生产,使种植小麦的企业或农户在遭受本保险列明的自然灾害所致小麦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有效促进农民增收,特举办小麦保险。

    保险对象

    第二条 凡小麦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不包含种植在家前屋后的零星土地)向保险公司投保。

    (一) 小麦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和规范要求;

    (二)小麦种植密度达到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

    (三)播种的小麦品种应为政府部门审定发布品种;

    (四)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生长正常。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小麦因火灾、雹灾、风灾、冻灾和旱灾造成的灾害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发生上述火灾时,为抢救保险标的、减少损失而进行了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小麦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 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三)由于品种、播种密度过大、管理不科学导致的局部倒伏;

    (四)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放弃管理或故意扩大损失行为;

    (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

    第六条 本保险期间从保险小麦出苗或移栽成活后开始,至保险小麦成熟收割完毕时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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