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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南
[字号: ] 2015-03-09    阅读次数:409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城市贫困居民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网,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障对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离退休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和失业救济金;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孳息;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应当计入的其他收入。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在职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补助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不计入的其他收入。计算家庭收入,应当按照居民家庭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前三个月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对在职职工、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的人员按照有关标准计算收入。对上述人员确实长时间没有足额领到应得收入者,按实际收入进行计算,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对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的退休和下岗人员、已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职工按其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二、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地方,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的收入情况证明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自填写《申请表》之日起30日内,经居委会审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审核, 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分别对申请和被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应享受的待遇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可按月按批准金额在委托银行或社区组织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可凭《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根据当地政府有关的优惠政策规定享有相关减免照顾待遇。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的, 由民政部门取消其本人享受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法律责任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城市居民对县级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内容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 [2015-03-09]
  城乡低保办理政策及程序 [2014-01-01]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200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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