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4〕34号)和《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临人社字〔2015〕267号)要求,为做好我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完成2016年度征缴任务,现就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非本县户籍学生,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在本县常住且已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县户籍人员,可到居住地的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手续,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和居住证(其中无居住证的16周岁以下、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提交居住证明)。 二、缴费标准及补贴 2016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15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410元,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保缴费由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承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缴费由县财政和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财政各承担50%;重点优抚对象和持证残疾人的参保缴费,由县财政代缴;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由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或单位根据财力情况对其个人缴费给予补助。 三、缴费时间 (一)集中参保缴费时间。2016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15年11月16日至12月1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特殊原因延迟参保时间。因特殊原因未能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可延长至2016年2月29日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纳个人缴费部分150元,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时间为2016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间。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落户后,其父母凭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根据个人缴费标准缴纳新生儿出生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度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四、参保方法和步骤 (一)参保登记。居民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参加居民医保,由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办理,其所属村居(社区)负责参保信息采集、材料初审、费用代收代缴等工作。 县直各部门、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及各企业的居民参保,到单位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办理。 (二)基金征缴归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资金实行随收随存的方式,统一存入县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严禁经办人员通过个人存款账户归集农民个人缴费。收取参保资金前,各镇(街道、开发区)须到县人社局基金管理科领取专用票据。居民缴费后要当场开具票据并在参保收据上详细填写参保人员姓名、缴费人次、缴费金额等信息。 (三)参保居民档案信息整理。缴费开始前,县人社局、各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负责将辖区内2015年各单位、各村居(社区)参保人员信息表下发到相关单位、村居(社区)。缴费期间,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托清特殊人群名单,并下发到各单位、村居(社区),由各单位、村居(社区)统一组织居民参保缴费并同时修改整理参保居民档案信息。参保结束后,各单位、村居(社区)要及时将核对好的参保居民档案交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建立督促检查、通报工作制度及激励、约束机制,切实承担起居民基本医保工作组织、引导、支持、监督责任,力争2016年度实际参保人数不低于2015年,实现辖区居民“应保尽保”。凡未及时上缴保险费、筹资登记不细致、信息审核不严格、录入核对不准确而影响参保居民按时享受医保待遇的,由造成后果的单位自行承担应按政策规定报销的相应费用。 (二)广泛宣传,提高参保意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牵动千家万户,涉及广大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镇(街道、开发区)、各单位要加大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开展一系列政策咨询活动、印发宣传资料、开辟宣传专栏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办法,做好宣传发动和参保引导工作,为建立居民医保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参保工作顺利实施。 (三)强化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各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严肃纪律,规范操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金征缴管理,要即收即缴。镇(街道、开发区)、村居(社区)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单位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移交代收款项,不得截留、挪用,确保资金足额征缴、安全入库。各镇(街道、开发区)务必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将所有参保人员信息录入系统,确保参保居民按时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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