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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十里堡居委居民自治章程
[字号: ] 2014-12-15     阅读次数:406

 

(二00八年八月十六日由居民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社区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居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现党支部领导下的居民自治,使居民走上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轨道,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全 社区两个文明建设,依据《宪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区实行依法治居,民主管理,在办事处党委的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实现居民自治。居民委员会要坚持服党顺民的原则,组织管理本社区政治、经济、文化及其它社会事务,带领全体居民,自觉遵守《居民自治章程》。

第三条  本章程是全社区居民的行为规范。全体居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互相监督,严格执行。

第四条  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居民会议和党员、居民代表议事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  居民组织

第一节  居民大会

      第五条        居民大会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是全社区最高权力机构。

      第六条        召开居民会议,应当有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居民的过半参加,或者有本社区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报告工作。居民会议每半年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第八条        居民大会由居民委员会召集,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或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提议及根据本社区的具体情况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必须将下列事项提请居民大会讨论决定。

    (一)   本社区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二)   从社区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   社区办学校、社区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四)   社区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社区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五)   居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六)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   居民委员会的成立撤销、范围调整;

    (八)   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

    (九)   罢免和补贴居民委员会成员;

    (十)   制定、修改居民自治章程;

    (十一)              居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节  居民代表议事会

      第十条        居民代表议事会是居民讨论决定社区内重大的决策机关,是新形势下居民参政议政的有效形式,也是居民委员会行使职能的重要保证。

      第十一条   居民代表必须是年满18周岁,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在居民中有较高的威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参政议政和决策能力。

      第十二条   居民代表的产生:按照居住就进、方便活动、尊重民意、按户推选年满十八周岁居民的原则,十至十五户推选产生一名党员居民代表,本社区党员群众代表议事会由四十二人组成。

      第十三条   居民代表议事会由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每月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居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居民联名提出。会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居民代表议事会的职责

    (一)      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即:监督审查社区财务的收支预算和决算,农、电、水、林及其它集体物资管理使用和宅基地安排,涉及全体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二)      保持与推选自己的居民的联系。向居民代表议事会或居民委员会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三)      负责向自己代表的居民传达居民代表议事会的决定和决议,动员组织大家认真执行。

     第十五条  居民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随时更换。

第三节  居民委员会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办事处党委的指导、支持、帮助下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居民自治活动。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人组成。

    第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决定问题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下设治安调解、文教计生、社会福利、财务管理、建房、水电管理小组,其成员由两委提名、居民大会选择产生。治安调解小组主要职责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和司法行政工作。

    文教计生小组主要职责是宣传有关政策,做好本社区的文化教育、文艺宣传、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社会福利小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做好优抚安置、五保供养、救灾救济、殡丧改革等工作。

    财务管理小组主要职责是督促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账簿和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审查社区财务决算执行情况和日常财务管理情况。

    建房小组主要职责是监督社区基建规划的实施,协助居民委员会调处基建纠纷及帮助协调建房户解决有关问题和困难。

    水电管理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水电供给、设备维修与管理、费用收缴和相关事宜的办理。

第四节  居民

    第二十条  凡户口在本社区的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        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公民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

(二)        年满18周岁的居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剥夺政治权利人的除外),有参加居民大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权利;

(三)        参加居务活动,对社区干部和居务活动进行监督并对社区管理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        享受本社区举办的各项公益事业和集体福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居民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居民自治章程》,执行居民大会、居民代表议事会和两委的决定、决议;

      (二)   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国家、集体和居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三)   要团结互助,尊老爱幼,自觉破除迷信陋习,开展移风易俗,争创“十星级文明户”,争当文明居民。

第五节  社区干部

    第二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是全社区居民的公仆,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工作,努力为居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  认真学习政治和科技文化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  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发扬民主作风,尊重居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  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履行职责、勤奋工作,带领居民勤劳致富;

   (五)  不吃请、不收礼,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六)  以身作则,各项工作起模范带头作用;

   (七)  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八)  维护集体,团结群众,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工作。

第三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权限,严格财务纪律。

    第二十四条  配备会计员、出纳员、实物保管员,严禁账款物混管。

    第二十五条  社区财务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社区财务理财小组负责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职责

(一)       健全账簿;

(二)       按时结清帐目,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公布一次账目,账目、账款、帐物相符;

(三)       做到收有凭、支有据,严禁打白条;

(四)       不挪用公款。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要带头执行财务制度,如违犯财务制度,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社区企业管理

    (一)       社区企业的全部资产属集体所有,坚持以“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居民收入,减轻居民负担,为居民提供方便”为原则;

    (二)       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社区企业;

    (三)       在集体资产增值的前提下,可实行承包、租赁等形式,定标择选,独立运算,自负盈亏。年底必须由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大会讨论商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财务制度、统计、审计制度,履行合同,依法纳税。

第三节  居民负担管理

    第三十条  居民应自觉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以劳为主,原则上不得以资代劳。外出或其它原因不能出工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居民委员会批准,也可以以资代劳,以资代劳的按工值加倍收取代劳费用。

第三节  土地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区的一切土地归集体所有,依法登记,国家征用土地服从国家需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和破坏土地,如发现一例罚款3~5千元。

    第三十二条  农田承包到户,由本社区同承包户签订承包合同,居民有在承包土地上种植和收益的权利,同时负有种好、管理责任田的义务,居民不得任意改变承包田的使用性质。若违反规定的,社区有权收回承包土地,并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根据承包地的多少每亩罚款500元。

第四章  社区政务管理

第一节  社区规划和建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因修路和公共实施需居民拆迁的宅院、猪圈、树木,集体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并负责安排新住宅。

    第三十四条  控制社区居民居住区域外延,保护耕地,对社区内长期无人居住的旧房宅基要服从集体安排调剂。

    第三十五条  建新房和拆旧建新,个人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经居民委员会同意,交建房款后,由社区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后,三个月内必须动工修建。

    (一)  居民建房必须遵循居民委员会和建房小组的意见,地基的高度不能超过四邻地基的高度,整体建筑不能影响他人的通风、通行、排水、采光。

    (二)  建房完毕,经居民委员会验收合格后,退回部分押金。

    (三)  自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没动工建房,没收押金,二年内不准建房。

第二节  水电管理

    第三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水电的管理,保证居民生产、生活的正常用电、用水。社区水电管理小组具体负责水电管理,尽职尽责的做好协调、监督和保障工作。

    第三十七条  水电设备要专人专管,加强养护,尽量减少损耗,保证水电价降到最低程度。水电管理人员及用户都有权校对水电表。

    第三十八条  用电户应自觉按时交纳电费,否则电管人员应拉闸限电。

第三节  环境管理

    第三十九条  居民宅院四周为个人卫生区,必须经常打扫,及时清除垃圾,保持环境干净卫生。

    第四十条  街道排水沟按居民委员会的统一划分,落实到户,实行管理包干责任制,居民要自觉及时清理,做到雨后社区内无积水。

第五章  计划生育

    第四十一条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工作进展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主要目标是:1、无计划外出生、无外抱、无非婚生育、无早婚生育、无选择性流产引产、无大月份流引产、无先天性缺陷儿出生,无容留、包庇、窝藏计划生育对象,无违法违纪违约现象。2、树立起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3、落实各项优先优惠政策,使居民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要求,努力建成“依法管理、居民自治、优质服务”的优质服务社区。

    第四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职责是:1、坚持两个“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居委会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一次计生工作,及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半年、年终向居民大会报告计划生育工作自治情况。2、保证计生工作人、财、物的投入。社区设专职主任,专兼职统计员、宣传员、药管员、查访员,做到设施齐全,待遇落实。3、研究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与各级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保证完成任务,并负责出具婚姻介绍信,严把晚婚关,对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四十四条  社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及计生办在社区两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办事处计生委的指导。其职责是:1、为领导当好助手和参谋,协助社区“两委”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目标。2、办好人口学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和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健康知识等宣传教育。3、做好人口计划摸底,《生育证》的审报和管理,申报、发放《生育证》工作不及时,追究计生办主任及统计员责任。4、积极搞好育龄群众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及时进行生育、节育、不育的随访指导;做好避孕药具的发放、指导和随访;因避孕药具发放不及时,造成育龄群众计划外怀孕的,流引产费用的50%由由有关责任人承担。按有关要求搞好定期访查、季度透查和健康查体,对患有生殖系统疾病的建档立卡,搞好指导就医和服务。5、及时统计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各种数据,每出现一例新婚错报及四术、死亡漏报,罚计生主任或统计员200元,出现一例出生错报及一例新婚漏报各罚500元;出现一例出生瞒报、漏报罚计生主任、统计员各1000元。6、抓好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7、负责对责任区、育龄妇女小组目标责任的检查、考核和指导。

    第四十五条  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及制度。1、在社区“两委”和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八个责任区;每个责任区设一个育龄妇女小组长,按照“居住就进,工作方便”的原则,小组长分别负责到户,形成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网络;2、计生主任检查制度及岗位职责;3、统计员岗位职责;4、责任区负责人职责;5、育龄妇女小组长职责及月服务制度;6、计划生育政务公开;7、已婚育龄妇女分类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社区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社区两委搞好计划生育的群众性组织,是实现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重要载体,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和居委会的指导下,围绕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的职能。其职责是:1、组织会员带头学习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带头实行计划生育。2、积极创办“三结合”项目,组织开展少生快富文明户活动。3、搞好实行计划生育户的摸底工作,协助社区两委确定被扶持户,并搞好帮扶活动。4、参与人口计划的制定落实,参与人口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并建立例会、学习培训、会员联系户、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统计报表和会员小组活动制度。社区设若干个会员小组,履行五项职能,积极开展“五争创”活动;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逐级实行表彰奖励。带动广大群众共同走少生快富文明幸福路。

    第四十七条  青年、妇女、民兵等群团组织,结合本职工作,为全面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尽职尽责。

    第四十八条  15-49周岁的居民为育龄群众,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一)  权利:1、有依法申请结婚、生育的权利;2、有接受计划生育培训教育的权利;3、有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优待的权利;4、有享受计划生育系列服务的权利;5、有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

    (二)  义务:1、自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了解掌握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知识;2、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和持《生育证》怀孕、生育;3、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4、自觉按《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规定签订落实《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合同》等;5、积极参加与争创“和庄式协会”、“优秀会员小组”、“少生快富文明户”、“优秀会员”、“十星级文明户”等评选活动。

    第四十九条  自我教育。育龄群众按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更年期编班,每年在社区人口学校四次学习计划生育知识。新婚期、孕产期的群众还应参加人口学校培训;自我教育活动坚持经常性教育。由社区计生办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栏、文艺宣传、知识竞赛、读报用报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居民之间也要互教互学,共同提高。

    第五十条  自我管理。1、已婚育龄必须自觉接受月查访季检查,一次无故不参加透查的违约金50元,并限期透查,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居民要按照一孩放、二孩扎(以女扎为主)的原则,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不按时落实节育措施的,没拖一天违约金20元,并限期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妊娠。2、流出人口按申请→登记→签订合同→办证→回执→定期联系→季度查体的程序接受管理与服务;流入人员按申请→登记→签订合同→建档→验证→季度查体的程序接受管理与服务。

    第五十一条  计划生育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1、以社区计生协会为依托,开展计划生育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活动。2、居委会研究计生工作的会议,要求计生协会会长参加,征求意见。社区计生协会会长参与人口计划及有关政策的制定落实。3、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公开的内容有:开设公开栏、举报箱、举报电话;每年年初、半年、年终分别召开会员大会,由社区通报以上政务公开内容,发动群众监督;社区计生办通过计生协会理事会、会员小组,向会员每月通报一次当月结婚、生育证发放、流动人口管理等情况,发动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4、协会会长参与本社区关于计生工作的决策、管理考评等各项工作;每月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听取人口计划执行情况,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发动群众及时向计生协会反映计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带头维护育龄群众合法权益。

第六章  民主监督

第一节  社区财务公开

    第五十二条  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制度,接受民主监督。

    第五十三条  政务公开、财务公开的时间和形式;政务、财务公开的时间,每月的一至十日;政务、财务公开的形式:1、在居民代表议事会、党员议事会上通报“两公开”的情况;2、利用公开栏公布;3、利用喇叭广播。

    第五十四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本章程第九条中(一)至(七)、(十二)条及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救灾救济款的发放,水电费的收缴等事项。

    第五十五条  财务公开内容:社区财务收支情况,社区企业的销售及盈亏情况,社区新上项目、工程的投资情况,社区福利发放及农业补贴开支,干部误工补助及发放。

    第五十六条  群众监督。1、居民代表议事会监督。居民委员会指派专人向居民代表议事会汇报社区政务、财务工作,听取居民代表的意见。2、财务管理小组监督。社区成立由老党员、老干部、居民代表组成的财务管理小组,对本社区财务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审查。3、居民监督。设立意见箱,认真采纳居民的建议,虚心听取居民意见,改进工作方法,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凡群众对社区政务、财务提出异议的,居民委员会应在一周内予以答复;没能按照要求及时答复,或答复不实,居民可以向双月湖街道党工委反映情况。

    第五十七条  居民有十五人以上提出异议,可随时查阅社区里一切账目,但应在社区党支部书记领导下进行。

第二节  民主评议

    第五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每年年终要向居民大会作述职报告,由居民采取无记名投票,按称职、不称职直接进行民主评议社区干部。

    第五十九条  以居民不满意票超过半数,居民意见又较大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本人应自动辞职,否侧,按法律规定程序予以罢免。

第三节  互相监督

    第六十条  居民委员会要自觉接受党支部的领导,按时向党支部汇报工作,对党支部的意见、建议和批评要虚心接受,认真整改。

    第六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对居民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必须认真负责的作出答复,对工作的失误或违规行为限期整改,否则居民有权建议社区党支部将问题交居民大会公开评议、公开处理。

    第六十二条  居民应服从居民委员会管理,履行居民义务,自觉遵守自治章程。

    第六十三条  居民之间要互相监督,对违规行为,居民可加以制止并说服,也可向居民委员会反映;对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置。

第七章  社会治安管理

    第六十四条  社区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健全治保、调解、普法、帮教、巡逻等组织。

    第六十五条  居民要自觉学法、守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做到不扰乱公共秩序、不打架斗殴;不辱骂他人,不酗酒闹事,不妨碍国家人员执行公务。

    第六十六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买卖、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各种管制刀具;严禁制售、传播淫秽物品;严禁种植、吸食、贩运毒品;严禁赌博、算卦、相面等不良习气和迷信行为。

    第六十七条  加强对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教育,对外来暂住人员违法犯罪的,要追究出租户和容留户的责任。

第八章  精神文明假设

    第六十八条  破除封建迷信思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婚丧嫁娶一律新事新办。

    第六十九条  红白理事会是社区中婚丧事的操办组织,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大力提倡婚事新办、丧事俭办。

    第七十条  居民要遵守社会公德、邻里互尊互敬、互谅互助、团结和睦。

    第七十一条  大力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居民要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陶冶情操,活跃生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七十二条  深入开展家庭细胞工程建设活动,“文明守法家庭”、“文明守法公民”以及“好媳妇”、“好婆婆”等评比活动,每年评比一次。采取张榜公布,挂标志牌和物质奖励的办法予以表彰。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遵守执行情况,每年年底进行总结,居民执行情况记入本人档案。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按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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