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行为规范 | ||||||||
[字号:大 中 小] 2015-01-16 阅读次数:868 | ||||||||
一、社区党员干部“十不准” 不准利用职权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不准利用职权挪用、侵占、截留集体资金和专用款物; 不准违规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禁止参与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和变相公款旅游; 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目违反规定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加重农民负担; 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处置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 不准滥用职权,谋取自利,优亲厚友; 不准借婚丧嫁娶等事宜聚钱敛财; 不准参与封建迷信和赌博活动; 不准以宗族势力干涉村务事项; 不准简单粗暴、专横跋扈,搞“一言堂”或个别人、少数人说了算。 二、社区党员干部不准利用职权侵占集体利益和损害群众利益 1.不准在土地、林木承包、集体资产处置等方面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2.不准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干涉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3.不准以个人名义公款私存或公款私借; 4.不准以任何借口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5.不准挪用、侵占、截留贪污扶贫、救灾、救济资金和实物; 三、社区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共财物归个人使用,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3.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集体资产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共产党员不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虽然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但无生育证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育子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共产党员违反《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超计划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共产党员,利用工作之便,出具假证明、假鉴定及滥发生育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12.共产党员纵容子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计划外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以不正当手段达到子女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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