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硬性规定 | ||||||
[字号:大 中 小] 2016-06-04 阅读次数:356 | ||||||
1、召开入党积极分子推荐会、发展对象推荐会、接收预备党员大会,党(工)委分管领导、组织委员、组织干事或具体从事发展党员工作人员至少要有一人到会指导。 2、有来信来访需要落实的,党(工)委接通知后要在7天内调查清楚所反映的问题,并写出调查报告。超过7天未报的,不再研究。经查确有问题的,不发展。来信来访调查清楚后,要及时制定落实扎实稳妥的处理措施,确保不引起重信重访,要组织召开好反馈会。组织委员(或政工人事科长)必须主持反馈会,搞好反馈。反馈情况及时报区委组织部。调查处理后,仍有信访的,要向区委组织部写出情况说明或检查。 3、已发展,又有来信来访,经查确有问题的,视情况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或除名。 4、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的临时工、轮换工、合同工,应聘、应招时间不满两年的,不发展。如要入党应向其原工作单位党组织或户口所在地党组织提出申请;应聘、应招时间在本单位工作满两年以上,方可向招聘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 5、短期或临时在城镇做工或经商而户口仍在农村的农民要求入党,应向其所在乡村党组织提出申请。如长期(两年以上)在城镇做工或经商,应向现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对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需征求原所在乡村党组织同意后,由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办理入党手续。 6、异地发展的,应征求原所在镇(街)、村(社区)党组织同意后,由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办理入党手续。 7、“借壳”发展、“挂名”发展的,不发展。 8、发展比例不合理,分布不均的,一般不审批。 9、区委组织员办公室无备案入党积极分子或培养考察期不满一年的,不发展。 10、近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10年内不发展。 11、在区委组织员办公室组织的考试中,考试不及格的,不发展(特殊情况除外)。 12、发展对象隐瞒本人、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或者对党组织有其他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影响的,不发展。已发展的,要做出相应处理。 13、发展对象未参加接收新党员党支部大会或入党介绍人两人(至少要有1人)都不参加会议的,不发展。 14、其它违反发展程序的(不经过民主推荐、不公示、不投票 表决以及弄虚作假等),不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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