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 |||||
[字号:大 中 小] 2016-07-07 阅读次数:364 | |||||
一、遵循的原则 1.实行党委负总责制。涉及重要工作、重点事项、重大开支必须经党委研究批准后,再按程序组织实施。 2.坚持集体领导制。 (1)坚持集体领导。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2)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3)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委成员必须按照各自的分工范围,处理好各自分管的工作,并敢于负责。 3.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各党支部、居委会要定期向党委请示汇报工作,紧急事件及时请示汇报,重要问题单独请示汇报,一般性事务综合请示汇报。需要召开会议研究事项时,必须提前向党委请示,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决策程序 (1)党员、群众提议,根据工作要求由职能党支部提出工作议案,报党委批准后召开党支部会议; (2)职能党支部召开会议形成初审意见,然后报党委召开会议进行研究; (3)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党支部提交的意见,征求党员和居民代表意见; (4)提交全体党员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5)形成正式决议或方案后,由各职能党支部或其他组织负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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