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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的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短期外出,对取药量作何规定?
[字号: ] 2018-10-24    阅读次数:624

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的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短期外出,对取药量作何规定?

答:依据鲁社保发〔2014〕35号:参保人短期外出所带药品限本人慢性病日常用药,其他情况不予带药。

(一)一次带药量2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仍按原规定执行。由参保人填写《省直医疗保险短期外出带药备案表》,用人单位确认后,可到本人门诊定点医院审核备案后取药。

(二)一次带药量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由参保人填写附件3,用人单位确认后,到定点医院(目前限定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山东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两家,这两家医院没有的专科疾病用药可到专科医院取药)审核取药,不再到省社保局备案。取药后社保卡暂留医院医保办或通过医保信息系统锁定,期间在定点医院不能刷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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