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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申请业务
[字号: ] 2015-05-30    阅读次数:772

城乡医疗救助服务规范

一、服务事项

城乡医疗救助审核审批。

二、服务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

具体救助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确定。

三、服务内容

1.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2.对患病住院的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群众,按照当地规定的政策和标准给予救助;3.对救助对象中的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按照当地规定的政策给予一定金额的门诊救助。

四、服务部门

对农村五保、城乡低保等特定困难群众,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平台实施救助,县、乡两级民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对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五、服务依据

1.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2.《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鲁民[2012] 15号)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文件等。

六、服务流程

(一)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流程

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患病住院申请医疗救助,按照入院备案登记身份审核出院即时结算的流程办理。

1.入院登记。本人凭五保证(低保证)或医疗救助证、身份证、入院证明材料,进行入院备案登记。

2.身份审核。县、乡两级民政部门通过到医院现场查看、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确保救助对象身份真实准确。

3.出院结算。救助对象出院时,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出医疗救助金额,实行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

 

(二)其他人员申请医疗救助工作流程

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申请医疗救助,按照个人申请村(居)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批资金发放的流程办理。

1.申请。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家庭经济状况、患病情况等证件和证明材料。

2.评议。村(居)民委员会完成材料真实性调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准确了解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签署同意批准的意见,按照政策规定发放医疗救助资金;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批准的意见,委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服务要求

1.县(市、区)建立医疗救助与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平台,实现对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提高救助效率。

2.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救助,科学制定补助方案。对农村五保和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对象和精简人员,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

3.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对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补偿)后,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


4.医疗救助资金本着安全高效、方便群众的原则拨付和发放,逐步推行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

八、服务考核

1.符合条件的救助率达到100%,做到应救尽救

2.医疗救助金额达到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

3.无违规违法救助现象。

4.在承诺时间内办结救助手续。

九、服务监督

1.医疗救助工作应加强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各级民政部门公开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咨询和监督。

2.加强对工作人员和救助对象的监督,对敷衍塞责,徇私舞弊,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冒领医疗救助资金的给予处分或处罚。

3.民政部门定期联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确保资金有效使用。

4.民政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建立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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