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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家屯社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草案)
[字号: ] 2018-08-16     阅读次数:388

傅家屯社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草案)

 

为深化社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新形势下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和分配方式,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现就金雀山街道傅家屯社区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理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为基础,以创新社区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重点,以明晰和保障社区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及其成员的利益为核心,以成员权利股份化为手段,深化社区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现社区集体资产的管理体制创新、经营机制创新和分配制度创新,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接轨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社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实现资产所有股份化、收益分配股红化、股权流动规范化、监督约束法制化。

本社区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后,新的经济组织性质为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社区集体经济管理、运营职能。改制后的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资源)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二)基本原则 坚持明晰产权、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原则;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权利与义务相统体现对社区集体贡献大小的原则:坚持广泛协商、民主决策、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的原则:坚持发展集体经济、促进居民增收、维护和谐稳定相统一的原则。

(三)主要目标

1、界定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完成成员的确认登记。

2、对社区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摸清家底。

3、将社区集体全部资产以股权的形式明晰到户、量化到人,由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居民凭股权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承担经营风险,实现资产变股权,居民当股东。

4、设立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终止社区居委会代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实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实名化、实体化、法人化。

二、组织领导

成立社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党总支部书记任组长,社区分管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社区两委干部、党员代表、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共26人组成。下设宣传资料组、清产核资组、成员界定组三个专业小组。

三、实施步骤

(一)改制基准日20171231日。

(二)资产量化范围内方式

1、在各类资产全面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区分经营性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各类投资、应收及预付款、经营性用房、厂房、机械设备等)、非经营性资产(包括道路、桥梁、办公用房、学校、卫生所、敬老院、公益设施等)和资源性资产(包括耕地、水面、四荒地、宅基地、公益事业占地、经营性单位用地及林木资源等),分别登记造册。

2、对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按清产核资后的净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只明确股份,不明确股值。

(三)成员资格界定及登记

1、定于2018930日前进行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登记。

2、改制基准日健在的户籍关系在本社区的下列人员应当确定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社区老户人家(即原住居民)及到本社区落户并分别安插于原4个生产队中,且有田地、宅基分配过的居民人家,亦称为老户人家。

2)截止股权界定基准日,符合第1项条件的成员形成合法婚烟关系而婚入人员以及合法生育(包括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按规定交纳了社会抚养费、获得上级相关部门批准的人员)、合法收养的人员,且取得本社区户籍,常年在本社区居住、生产、生活的居民。

3)凡老户人家的姑娘出嫁后户口一直未迁出的及其子女。

4)符合第123项条件的成员中,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毕业后未取得固定工作的人员、现役义务兵和三级以下士官、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

5)符合第123项条件的成员中的老户人家子女,离婚、丧偶的女性成员及其子女仍在本社区居住、生产、生活的居民。

6)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同意确认其成员资格人员。

8)其他将户口迁入本社区,并经已明确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的。

3、下列人员不能确定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符合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第一条的老户居民的子女,但属国家事业编、公务员、国企正式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享受国家财政供养,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2)因上学、投靠亲友等需要,未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外来“空挂户”人员及其子女。

3)已取得其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5)其他不能明确认定成员资格,经已明确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未通过的。

(四)股权设置及配置

1、不设集体股权,只设个人股权。

2、个人股权,凡确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每人配置1个基本股。

3、配股情况实行七天一榜,三榜定案,置备股东名册。(五)股权管理

1、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人)的股份确定后,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居民户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所有权仍属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2、“资产股权”可内部馈赠和转让,但不得抵押、不得抽资退股不得抵顶债务。社区居民股份不得向本组织外转让,股份单个主体受让股权不得超过总股份的5%。馈赠和转让时,必须经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3、股东所持股份,随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増减和发展情况升值或贬值。股权实行静态管理,即股权享受对象和股份不随人口变动而增减。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包括直系子孙落户、合法婚姻落户、依法收养落户、政策性簃民落户等),可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4、收益分配:

经济合作社在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社员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上级专项拨款不列入分配)。社员福利、医疗保险及救助、经营性支出、维护社区组织正常运转的各项管理支出均在收益分配前列支。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报街道办审核后,由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组织机构设置

1、本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2、股东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表决权、且户口属本社区管理的全体股东组成,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代表大会由股东推选产生的股东代表组成,讨论决定股东大会授权的事项。首届股东代表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

3、董事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决策执行机构和管理机构,成员5名,首届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为股份经济合作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协商推荐产生。

4、监事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成员3名,设监事会主任1名,监事会主任由监事会协商推荐产生,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董事、财会负责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近姻亲不得担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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