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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残疾人证》申办须知
[字号: ] 2018-09-05     阅读次数:423

一、申办资格和条件

凡要求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必须是兰山区户籍,并符合下列申办资格和必要条件之一:

1、视力残疾:(双眼)矫正视力必须低于0.3,若是后天视力残疾的,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治疗而不能恢复视力者(或经医疗机构认定不能通过上述治疗恢复视力功能的)。

2、听力残疾:(双耳)听力残疾的残疾人,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3、言语残疾: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4、肢体残疾: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鉴定,必须是在最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

5、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6、精神残疾: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7、多重残疾:有多种残疾的为多重残疾。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二、申办流程

(一)申请

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2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因病致残者一并持病历,向区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

智力、精神类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在申请残疾人证时,需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如户口本中可以体现监护关系的无需提供额外证明,不能体现监护关系的需由户口所在村(社区)出具指定监护人证明并进行监护公证。

(二)受理

区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评定

残疾评定必须经指定机构对申办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进行检查后确定评定结论。兰山区指定的精神残疾类评定机构为临沂市第四人民医院,其他残疾类别的评定机构为兰山区人民医院。对于经评定符合残疾标准的,由评定医师作出评定结论。评定结论须由评定医师签名并签上评定日期,加盖医院公章后方能生效。

对于有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在残疾评定过程中不予配合或故意作假的,或经检查、观察疑有作假的,必须经特殊检查,方出具评定结论。

为享受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需申领残疾人证的,原则上按照该残疾类别的四级进行认定,待7周岁后由指定机构进行重新评定,并按照新的评定结论换发残疾人证。

对多重残疾,应以残疾程度最重、直接影响其行动的两项残疾类别进行评定。

(四)公示

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需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不予公示);也可由区残联在网站按月集中公示,公示期为一年。集中公示须经申请人签订确认书同意,并承诺自愿承担可能因异议事项落实产生的评定结论调整等后果。

(五)审核、批准

区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采取集中公示方式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打印残疾人证,加盖公章。

公示期间接到有异议实名举报的,须待有异议事项得到落实后按照落实结果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六)发放

区残联直接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

三、残疾人证补办、迁移、变更、注销

(一)残疾人证换领、补办

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期满可到区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

残疾人证遗失的,应及时报告区残联,并登报声明作废后,由本人或监护人向县区残联提出补办申请。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区残联免费补办。旧的残疾人证由区残联收回销毁。

(二)残疾人证迁移

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也可提供户口迁移后的户口本、身份证、户籍证明等材料),到户口迁出地县区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办理迁移手续。

(三)残疾人证内容变更

(1)姓名、出生年月或身份证号变更:须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和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县区残联办理更正。如不能证明是同一人的、证明材料证据不充分的、系统报送更正材料后被公安部驳回的,不予更正。

(2)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变更: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区残联同意,可到指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区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

(四)残疾人证注销

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区残联会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区残联可予注销。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四、残疾评定结果复议

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由区残联每月集中申请评定结果复议,经市残联同意后到市级指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如仍有异议,可向省级残联提出最终复议,由省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五、办理地址

兰山区残联组联部(红旗路与通达路交汇西50米路南区残联办公楼四楼)

咨询电话:8198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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