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 | ||
[字号:大 中 小] 2018-04-09 阅读次数:674 | ||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区委区直机关工委: 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 本体现。做好党费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 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要求, 现就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党费收缴工作 1、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 (1)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积极, 同时,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一般不宜由别人代 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 或亲属代为交纳。 (2)按时。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党章的要求和党组织的 规定,按时交纳,不能无故拖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 员会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3)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 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少交纳基数少 交。 2、党费的收缴 (1)党支部应当按月收缴党员党费,认真填写《党费收 缴花名册》,党员交纳党费后由本人签字,党支部组织委员认 真核对党员的姓名、交纳基数、交纳比例和实交党费,确保党 费足额收缴。党费收齐后,由支部书记在花名册上签字,并盖 支部章。 (2)各单位将所属党支部党费统一收齐后,每季度上交 一次,分别于次季度首月 10 日前将基层党支部交纳党费总额 上缴区委,汇入区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 临沂市市中支行;户名:中国共产党临沂市兰山区委员会组织 部;账号:1610021129200179871,同时请明确备注**镇**年 **季度党费),到区委组织部开具党费收据。 3、党费检查报告制度 建立和实施党费检查报告制度,不仅是党费管理工作的重 要内容,也是搞好党费管理的有效措施。为此,党支部应每半 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对党费的收缴、管理情况组 织一次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各级党总支、党 委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办法,对所属党支部的党费收缴 管理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查,发现并解决存在问题,将检查及处 理结果报告。 4、交纳党费的几项规定 (1)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 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 的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2)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 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 1000 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 1000 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 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3)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 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4)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 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 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 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 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 部分(奖金)。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 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 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 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 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 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企业人员党员 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 计算基数。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 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 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 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基层党组织可根据流动党员等群体实际情况,探索网上交纳党费的 具体办法。 (5)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 纳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党费计算基数 5000 元以 下(含 5000 元)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 纳党费。 (6)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1 元。学生党员、下 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 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 (7)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照规定交纳党费,从 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8)对不按规定缴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 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 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9)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 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 党费”。 二、细化党费使用项目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 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 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 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 — 5 — 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在遵循党费使用以上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 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 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 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 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 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 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 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 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 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 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 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基层党委要在留存党费中向党 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三、加强党费管理 要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 合理使用党费。党费收缴、使用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 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党费收支情况公示工作。党的基层委员会 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 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 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 次党费收缴情况。组织部门将定期开展党费工作情况检查,发 现问题,及时纠正。 中共兰山区委组织部
2018 年 4 月 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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