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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法律、法规相关知识
[字号: ] 2014-12-15    阅读次数:591

1、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哪些?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原则作了专条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

   (2)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设专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3)部门规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2003年12月1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了部门规章:国家人口和计生委令第9号)。

   (4)地方立法。1998年《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有23个省(区、市)出台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地方法规或者政府规章,5个省在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设专章。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何时颁布?何时实施?

    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有哪几项便民维权措施?

    一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二是取消由已婚育龄妇女本人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的规定,改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互相通报、核实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三是缩小办证范围,将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由成年流动人口缩小为成年育龄妇女;四是严格禁止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五是首次增加了隐私保护的条款,规定政府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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