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字号:大 中 小] 2021-09-02 阅读次数:229 |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不含补缴月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且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或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办理了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失业人员。 (三)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六)残疾失业人员。 (七)农村大龄失业人员 (八)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九)困难家庭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十)脱贫享受政策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 1.申请:符合条件的失业登记人员携带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在常住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提交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2.审核: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查验申请材料,登录业务系统核对相应信息,经审核无误后将认定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加盖公章。兰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在就业信息系统及时标识认定有误人员信息。3.办结:系统核验无误,审核通过。 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同时提供居住证;
2.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提供丧偶或离异相关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低保证,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提供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证明材料,失地农民提供失地证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结婚证、户口本;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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