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
[字号:大 中 小] 2018-02-03 阅读次数:368 |
一、政策依据 1.《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临政发〔2015〕20号 ); 2.《临沂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财社〔2011〕105号); 3.《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3〕75号) 二、申报范围 1.2015—2018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的创业者,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1.2万元。2. 2015—2018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职工连续缴纳4个月(含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三、所需材料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1.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资支付凭证; 5.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6.企业财务报表; 7.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资料。 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1.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名单; 5.吸纳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6.工资支付凭证; 7.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8.企业财务报表; 9.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资料。 政策说明: 1.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小微企业时需提供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指标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小微企业认定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 2.正常经营1年以上是指企业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下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且有正常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 四、办理程序 企业向镇街人社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上述相关申请材料,镇街初审后,报区人力资源办,区人力资源办复核申报材料,系统甄别,社会公示7天无误后,向财政申报,财政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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