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 |
[字号:大 中 小] 2020-07-01 阅读次数:167 |
(2020年7月1日更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临沂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临沂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linyi.gov.cn)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发放点临沂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领取。 本《指南》将根据情况变化和需要进行更新。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由省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由市政府发布、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包括全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医疗保障专项规划、年度医疗保障工作要点、重要医疗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规划财务、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医疗待遇保障、医药服务管理、基金监督管理等。 (五)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信息等。 (六)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www.lyyb.linyi.gov.cn。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临沂医保”微信公众号、“临沂医保”头条号等新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本机关在临沂市医疗保障局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长期保存的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两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临沂市医疗保障局)查阅。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临沂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处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临沂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 邮政编码:276000 办公时间:市政府公布的市直机关作息时间 电话:0539—8137018 传真:0539—7357700 电子信箱:lyybj@ly.shandong.cn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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