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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操作规程
[字号: ] 2021-11-09    阅读次数:34

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操作规程

一、贷款条件:

1、退役军人在山东省自主创办初创小微企业(注册登记 3年内);

2、退役军人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符合个人贷款第1、2条,且实际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 50%以上或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0%以上;

3、企业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无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

4、无金融机构禁止的贷款失信行为。

二、需提交材料:

1、身份材料,包括退役军人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税费材料,包括小微企业上年度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成立第一年的提供当年度记录)等;

3、创业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出资证明、经营收支流水、创业项目计划书或立项批复文件等。

4、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三、办理程序:

1、申请。退役军人本人向创业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提供申报材料。

2、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现场进行退役军人身份查验和信息核对,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和创业项目实地调查评估,在《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中签署初步审查意见,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复审。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创业地与户籍地不为同一地的申请人,向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函询核实申请人身份的函询时间不计入复审时间),符合条件的,签署资格复审意见,及时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4、审批。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研究后,对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送经办银行。

5、贷款办理。经办银行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核,包括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核实、生产经营状况、申请人偿还能力调查评估等。对符合条件的,3 个工作日内通知退役军人面签办理贷款手续(若补充材料,经办银行需提前通知),3 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发放。不符合条件的,由经办银行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报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6、备案。经办银行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后,3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交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存档。

备注: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扶持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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