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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 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 的通知
[字号: ] 2021-07-10    阅读次数:182

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 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重要指示,拓 宽保障渠道,更好地服务退役军人,设立山东省退役军人创新创 业和困难帮扶基金(简称“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和困难帮扶基金”, 下同),取得的收益用于扶持退役军人创业和困难帮扶。制定如下 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 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 积极创新扶持政策和帮扶措施,支持退役军人自主创业,保障遇 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不断满足 他们对美好生活向往。坚持以下原则:

一)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出资设立基金,市场化管 理运作,放大基金规模,努力取得稳定较高收益。

二) 依法操作、规范运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阳光 透明操作,严格规范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严格资金监管。

(三) 突出重点、实效帮扶。重点面向遇有特殊困难的退役


军人,有针对性、实效性地帮扶。加强绩效管理,实行全过程跟 踪服务。

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突出保基本、救急难,坚持雪 中送炭,注重目标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相统一,合理引导预期。

二、基金设立和运行

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和困难帮扶基金, 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运作,形成长期稳定 收益现金流,为退役军人创业和帮扶工作提供多渠道、长期性经 费保障。

一) 基金来源。政府出资、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入。政 府出资由省、市政府负担,初期规模50亿元,其中省级30亿元、 市级20亿元(各市出资分配额见附件1)

二) 基金投向。包括委托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两部分。 委托投资基金,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金融、资产、投资等专业 投资机构管理运营,保证稳定合理收益;股权投资基金,采取招 标等方式,择优选定若干家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募资、设 立、投资、管理和退出等事宜。

三) 基金收益使用。退役军人创新创車牝五运三江基金收 益按规定缴入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退役军人创 业贷款贴息和不良损失风险补偿、创业带动就业奖届、选树创业 典型、困难帮扶等方面支出。省级采取先预拨后结算厂式分配

资金。各市、县(市、区)要及时预拨、结算资金,确保资金及 时发放。

在政府出资未全部到位前,基金收益不能满足支出需求时, 由省、市财政根据实际需求,按基金出资比例安排财政资金补足, 以后年度通过基金超额收益进行抵顶。

、创业扶持

一) 扶持对象。扶持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

困难的退役军人。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 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扶持对象范围。

二) 扶持内容。

1. 创业贷款贴息。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 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贷款,分别给予最长3 年和最长2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 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最 2年贴息。

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 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由商业银行按规定审批办理。

1)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 业贷款。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 利率,提供个人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50万元贷款额度, 最长3年。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和困难帮扶基金收益设立风险补偿资 金,与商业银行按7: 3比例承担不良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已申请《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X鲁人社〔2017 18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不得重复申请。

2 )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商业银行根据退役军人自主创办 小微企业经营状况、纳税记录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提供最高150万元信用贷款,授信最长3 年;有抵押资产的,贷款额度提高到最高500万元,最长3年。

2. 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对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不含 创业者本人)就业,并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 3000元一次性奖励。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满足上述 条件,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奖励 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人数核发,以后 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

3. 选树创业典型。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每年选 树一批退役军人创业先进典型,大力宣传表扬。

创业扶持对象范围、条件、办理程序等,按照《退役军人创 业扶持操作规程(试行)》规定执行。

、困难帮扶

一) 帮扶对象。遇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二) 帮扶内容。加强与现行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在全面享 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仍存在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帮扶对象, 再给予临时性、应急性帮扶援助。

1.大病专项救助。帮扶对象患重大疾病,经医疗机构减免、 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大病保险报销、•城乡医疗救助等普惠性保障 后,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的,按自付医疗费数额 再给予大病专项救助。其中: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0.5万元 (含)一2万元的,救助比例为50%; 2万元(含)一5万元的, 救助比例为60%; 5万元(含)一10万元的,救助比例为70%; 10万元(含)以上的,救助比例为80%,单次救助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2.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帮扶对象因生活不能自理或医疗、 教育等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等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根据困难程度给予0.3 1万元的一次性帮扶。

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帮扶对象因遭遇事故、灾害等 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后,生活仍严重困难,根据伤害程度或财产损失程度给予0.5 3万元一次性应急援助。 .,

困难帮扶对象范围、条件、办理程序等,按照《退役军人困 难帮扶操作规程(试行)》规定执行。

、工作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民政部门协助核对帮扶对象信息,并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范围;财政部门负责设立、管理 基金,并将基金收益纳入预算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 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运用再贴现等资金, 对经办商业银行优先支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创业 扶持和困难帮扶工作具体组织实施、跟踪问效。

二) 加强服务和诚信体系建设。按照“一次办好”改革要 求,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及时受理、审批,实行全过程跟踪服 务管理,及时提供困难帮扶对象转介服务。对违约失信、恶意借 贷不还等行为,纳入诚信档案,严厉惩戒,涉嫌违法的,依法严 肃处理。

三) 加强监督检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时将创业扶 持和困难帮扶情况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省、市退役军 人事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强化风险意识, 把好审核审批各个关口,确保良性运转、安全使用。

四) 实施绩效管理。严格项目绩效考核,对资金使用效果、 效益进行跟踪问效,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改进 完善,确保把好事办好。

本实施意见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自 20198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7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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