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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实施细则(试行)
[字号: ] 2021-07-10    阅读次数:273

临沂市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实施细则(试行)

按照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鲁退役军人发201935号)要求,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018号),为进一步增强困难帮扶工作的可操作性,提升服务保障工作的精准度,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我市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工作流程和帮扶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具有临沂市户籍,遇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二、申请条件及有关材料

(一)申请条件

1.患重大疾病(病种同山东省大病医疗保险保障疾病范围)医疗费开支较大,经医疗机构减免、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大病保险报销、城乡医疗救助等普惠性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造成家庭实际日常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2.生活不能自理或日常医疗费、家庭教育等生活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保障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在提出申请前 3 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3.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一定时间内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二)需递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优抚证(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

2.困难证明材料

1)大病专项救助:住院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票据、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城乡医疗补助凭证、大病救助材料等。

2)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入学通知书等。

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事故责任认定书、单位或村(居)委会评议或困难证明材料等。

三、帮扶标准

(一)大病专项救助

患重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报销补偿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包含起付线以下的费用)仍然较大,按照报销补偿后自付医疗费用5000元(含)至2万元的救助50%2万元(含)至5万元的救助60%5万元(含)至10万元的救助70%10万元(含)以上的救助80%的标准,实施专项救助。单次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大病救助以年度内患重大疾病发生的费用为计算依据,前一年或两年治疗费用不在认定范围。同一年度内患同一重大疾病多次住院的,可按住院次数分别申请,也可累计年度费用一次性申请,累计时间不能超过一个自然年度。年内患不同重大疾病的,按重大疾病种类分别申请。具体申请时限,截止次年大病保险申请截止日期之后2个月内。

(二)给予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生活不能自理或医疗、教育等基本生活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范围后,基本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支出金额5000元(含)至1万元的救助3000元、1万元(含)至2万元的救助3000-5000元,2万元(含)至3万元的救助5000-7000元、3万元(含)至5万元的救助7000-9000元、5万元(含)以上的救助1万元。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金额最多不超1万元。

(三)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

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根据伤害程度或财产损失程度给予0.5万元至3万元一次性应急援助。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因本人违法行为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不予援助。

伤害程度按伤残鉴定情况(以相关鉴定机构的结论为准)给予援助:五至六级伤残0.5万元、三至四级伤残1万元、二级伤残2万元、一级伤残3万元。

财产损失按实际评估情况,帮扶对象为低保户、特困人员的,按评估金额的50%给予援助;其他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财产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按评估金额的25%给予援助。单次援助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本人向所在社区(村)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提供申请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收入证明和受助情况,并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社区(村)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对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二)初审。社区(村)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人情况核实后,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申请人实际生活情况,与本人申请材料进行比对,出具审查意见。入户调查或事后检查发现不如实提供受助信息的,取消申请资格。符合条件的,报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三)复审。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与民政等救助部门比对申请信息和已享受救助信息,主要是了解是否已享受现行社会救助政策,并按一定比例抽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尚未享受现行社会救助政策的,要及时转介救助主管部门,待纳入普惠性社会保障后,再对其困难程度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报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通过后,在所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四)审批。对公示无异议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体研究审批。完成审批后,采用现金或通过金融机构,及时发放帮扶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金管理。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跟踪、评估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将困难帮扶资金发放到个人。

(二)简化工作程序。结合常态化联系退役军人工作,积极深入到退役军人中送政策、送服务、送温暖。所有申请事项逐项编制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办到底。对民主评议后符合帮扶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要及时公示,做到“阳光帮扶”,不搞暗箱操作。

(三)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立足便民利民惠民,努力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从快从速办理相关审核审批工作,让符合困难帮扶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第一时间享受到尊崇关爱,同时审批过程要体现公平公正,做到应帮尽帮,不漏一人。对政策落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市服务中心共同协商解决。

(四)强化跟踪服务。健全完善退役军人困难帮扶信息数据库和帮扶资金发放台账,实行分类管理,精准服务,及时了解申请人解困情况,跟踪做好关爱暖心服务工作。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切实落实业务指导责任,严格标准,指导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组织检查政策实施和资金发放情况,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每月定期将困难帮扶工作开展情况报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备案。

(五)加强监督考核。对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申请人有虚报、隐瞒、伪造、冒领等方式骗取资金或不如实提供个人收入信息的,追回资金和收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有关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本细则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有关事项如有政策调整,另行通知。

附件:1.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工作流程图

2.申请困难帮扶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

3.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

4.民主评议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

会议纪要(模板)

5.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公示(模板)

申请困难帮扶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本人申请,写明导致生活困难的原因(注明大病病种,住院花费、家庭负担情况,是否造成家庭日常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申请人签字,社区(村)盖章;

填写《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

低保、特困等救助证明复印件、有残疾证的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申请人银行卡或者存折复印件;

因病的提供住院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票据、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城乡医疗补助凭证、大病救助材料等;因教育负担过重的要提供子女上学的相关证明材料;因突发意外的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单位或村(居)委会评议或者困难证明材料等。

二、乡镇(街道)需要准备的材料: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签字、公章、日期齐全;

②《申请帮扶救助入户核查登记表》协助退役军人填写并核实、提供入户调查照片;

民主评议;

④张榜公示照片(电子版和纸质版),公示5个工作日。

附件3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

身份证

申请人身份

退役军人 其他优抚对象

工作单位

是否属于低保户、特困人员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困难原因

家庭年收入

已申请救助及金额

申请帮扶金额

申请人

承诺

本人承诺所填内容和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同意授权经办机构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签名并按手印

以上项目由申请人填写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意见

(盖章)

签字:

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意见

(盖章)

签字:

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签字:

注:此表一式五份。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社区(村)和本人各执一份。


附件4

民主评议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

会议纪要

被评议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时间

地点

召集人

宣读人

评议内容

个人申明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是否符合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

同意纳入人签名(手印)

不同意纳入人签名(手印)

评议结果

按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工作流程规定,经评议,人参加,人同意,人不同意。

□民主评议通过□民主评议未通过

附件5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公示

根据《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鲁退役军人发〔201935号)文件精神,经本人申请,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

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复审, 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决定对生活困难¨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同志进行帮扶,现予公示。

公示时间:年月日至月日(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欢迎广大居民对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工作进行监督,如有异议,请与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联系。

监督电话:

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20207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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