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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政策57问——15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
[字号: ] 2022-06-11    阅读次数:119

56、各类优抚对象的医疗参保情况是什么?

答: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予以重点保障。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均由所在单位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其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级医保、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两参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保,其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承担;所在单位经审核为特困企业的,其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解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参保,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解决。

57、各类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一)门诊。①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院所发生的门诊费用,超出个人账户之外的部分,凡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经县级医保部门审核后,给予适当门诊补助。②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发生的门诊费用,享受定额门诊医疗补助,各县区补助标准略有不同,但不得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额外补助。

(二)住院。①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报销的,在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②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费用给予二次补助。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医疗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老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7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不低于65%。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额外补助。

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报销。七级至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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