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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规范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 五项制度(试行)》的通知
[字号: ] 2017-06-09    阅读次数:305

临组发[2012]  号


各县区委组织部,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局,市直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办公室(人事科):

为切实解决当前发展党员工作特别是农村发展党员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制定《规范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五项制度(试行)》。现将五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要把落实五项制度作为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扎实推进全市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举措来抓。各县区委、市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要对照五项制度,认真梳理和排查发展党员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措施,抓好整改落实。要加强学习宣传,把五项制度转发到每一个基层党支部,组织组工干部、党务工作者、基层党组织书记认真学习。要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五项制度的,严肃处理。

各县区、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五项制度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委组织部。

 

 

 

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

2012229

  

规范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

五项制度(试行)

 

一、村(社区)发展党员,实行严格审查制度

村(社区)干部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入党,提前3个月申报,乡镇(街道)党委预审,县(区)委组织部备案、审批。村(社区)发展党员,上级党委要派人参加,加强指导。认真落实农村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公推”制度,未经“集中公推”的,不得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

二、异地发展党员,实行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双向联审”制度

异地发展党员是指因外出务工、经商、居住、进修等原因,离开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在异地的党组织申请入党。

异地申请入党,申请人一般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居住或工作学习2年以上。异地发展党员,以发展地或单位党组织为主,发展地或单位党组织要征求入党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原工作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做好政审工作,政审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查;户籍所在地或原工作单位党组织应密切配合,实事求是地审查并介绍入党申请人的历史及现实表现。发展地或单位党组织与户籍所在地或原工作单位党组织应每半年交流一次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情况,记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薄,发展时应同时进行公示。村委会成员不得异地入党。

三、违法违纪人员入党,实行长期考验制度

违法违纪人员主要包括:曾经受过刑事处罚,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等。

被管制、拘役或治安拘留的,原则上5年内不得发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或劳动教养的,原则上10年内不得发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生育个子女的,原则上5年内不得发展;计划外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原则上10年内不得发展。

以上人员申请入党,基层党支部要严格进行政治审查。超过规定期限、表现特别优秀或有特殊贡献、确已具备入党条件的,要经县级组织部门审批,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四、长期不发展党员,实行预警谈话制度

对一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乡镇和连续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村,上级党组织要和其党组织负责人进行预警谈话,限期整改。

对因求稳怕乱等原因,一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乡镇,县区党委要和乡镇党委书记、组织委员进行谈话,组织部门要挂牌督办,派人跟踪指导。

对班子不健全或宗族派性干扰而出现的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村,乡镇党委要指定一名班子成员兼任村党组织第一书记,落实责任,重点整顿。对因个人原因影响发展党员工作正常开展的村党支部书记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组织调整。

五、违规发展党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情形

1以下情形追究县级组织部门及有关人员责任:对发展党员工作指导不力、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工作被动或不良影响的;未组织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或培训时间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及时进行组织谈话,或在谈话中把关不严的等。

2以下情形追究基层党委及有关责任人责任: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工作措施不力导致本级党委或所属基层党支部存在多年不发展党员、违规发展党员等问题的;对基层发展党员审批把关不严格,导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入党的;对基层发展党员材料不全或程序不严格,而予以审批的;私自涂改入党材料或入党材料保管不善丢失的等。

3以下情形追究基层党支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私自发展党员的;未经“集中公推”或未经一年以上写实培养而发展的;发展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入党的;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重大历史问题的;未进行政审或政审不严格的;不经支部大会讨论或支部大会到会正式党员达不到半数或多数党员不同意而发展党员的;对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未进行公示而发展的;长期不发展党员的等。

4以下情形分别追究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的责任:对发展对象未尽培养职责的;未认真了解发展对象情况,未向党组织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真实情况,未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重大问题的;对发展对象考察失实的等。

5以下情形分别追究发展对象或党员的责任:不如实汇报自己的历史或现实表现情况的;填写入党材料弄虚作假的;故意隐瞒自己违法违纪问题的等。

(二)责任追究办法

1县级组织部门和基层党委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由上级党组织进行通报批评。

2基层党支部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由上级党组织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当年党建工作评先树优资格,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

3对不按规定标准条件和程序发展党员或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弄虚作假,情节较轻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4严重违反规定程序发展的党员,是预备党员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是正式党员的,不予承认。

5在入党时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自己重大问题,是预备党员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是正式党员的,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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