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 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字号:大 中 小] 2021-07-09 阅读次数:66 | ||||||||
SDPR-2021-0240003
鲁退役军人发〔2021〕41号
关于印发《关于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 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关于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21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 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和困难帮扶基金政策效益,更好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积极创新扶持政策和帮扶措施,支持退役军人自主创业,保障遇有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不断满足他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出资设立基金,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原则,努力取得稳定较高收益。 (二)严格程序、规范运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规范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严格资金监管。 (三)突出重点、实效帮扶。主要面向遇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有针对性、实效性地帮扶。加强绩效管理,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 (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突出保基本、救急难,坚持雪中送炭,注重目标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相统一,合理引导预期。 二、基金设立和运行 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和困难帮扶基金,委托专业投资机构管理运营,取得的收益用于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工作。 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和困难帮扶基金收益按规定缴入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贴息和不良损失风险补偿、创业带动就业奖励、选树创业典型、困难帮扶等方面支出。省级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分配资金。各市、县(市、区)要及时预拨、结算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在基金收益不能满足支出需求时,由省、市财政根据实际需求安排财政资金补足。 三、创业扶持 (一)扶持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安置地在本省,且在本省创业,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扶持对象范围。 (二)扶持内容。 1.创业贷款贴息。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贷款,分别给予最长3年和最长2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贷款,不予贴息。 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由商业银行按规定审批办理。创业贷款的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按合同约定用于创业的开办、经营等支出,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或为他人担保,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1)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提供个人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50万元贷款额度,最长3年。退役军人申请创业贷款,商业银行不得要求提供担保。不良贷款本金(含不良贷款认定前逾期利息)损失,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执行。 已申请《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鲁人社字〔2020〕27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且尚在还款期限内的,不得重复申请。 (2)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商业银行根据退役军人自主创办小微企业经营状况、纳税记录等,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提供最高150万元信用贷款,授信最长3年;有抵押资产的,贷款额度提高到最高500万元,最长3年。 2.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对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并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满足上述条件,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人数核发,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对吸纳同一退役军人就业的初创小微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 3.选树创业典型。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有关部门选树退役军人创业先进典型,大力宣传表扬。 四、困难帮扶 (一)帮扶对象。户籍所在地在本省且遇有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二)帮扶内容。加强与现行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对在全面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的帮扶对象,再及时给予临时性、应急性帮扶援助。 1.大病专项救助。帮扶对象患重大疾病,在充分享受普惠性保障政策(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后,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的,按规定程序,对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数额再给予大病专项救助。其中:个人自付费用总额在0.5万元(含)—2万元的,救助比例为50%;2万元(含)—5万元的,救助比例为60%;5万元(含)—10万元的,救助比例为70%;10万元(含)以上的,救助比例为80%,年度累计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帮扶对象因生活不能自理或医疗、教育等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等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给予0.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帮扶。 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帮扶对象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后,生活仍严重困难的,根据伤害程度或财产损失程度给予0.5万元—3万元一次性应急援助。 五、工作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民政部门协助核对困难帮扶对象信息;财政部门负责设立、管理基金,并将基金收益纳入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基本医疗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工作;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运用再贴现等资金,对经办商业银行优先支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对象范围、条件、办理程序等,具体组织实施、跟踪问效。各市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细则。 (二)加强服务和诚信体系建设。按照“一次办好”改革要求,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及时受理、审批,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管理,及时提供困难帮扶对象转介服务。对违约失信、恶意借贷不还等行为,纳入诚信档案,严厉惩戒,涉嫌违法的,依法严肃追究。经办银行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和合作协议履约,严禁擅自调整放贷条件。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时将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情况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对政策落实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抽查。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强化风险意识,把好审核审批各个关口,确保良性运转、安全使用。 (四)实施绩效管理。严格项目绩效考核,对资金使用效果、效益进行跟踪问效,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改进完善,确保把好事办好。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19〕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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