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和 《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操作规程》的通知 | ||||||||||||||||||||||||||||||||||||||||||||||||||||||||||||||||||||||||||||||||||||||||||||||||||||||||||||||||||||||||||||||||||||||||||||||||||||||||||||||||||||||||||||||||||||||||||||||||||||||||||||||||||||||||||||||||||||||||||||||||||||||||||||||||||||||||||||||||||||||||||||||||||||||||||||||||||||||||||||||||||||||||||||||||||
[字号:大 中 小] 2021-07-09 阅读次数:76 | ||||||||||||||||||||||||||||||||||||||||||||||||||||||||||||||||||||||||||||||||||||||||||||||||||||||||||||||||||||||||||||||||||||||||||||||||||||||||||||||||||||||||||||||||||||||||||||||||||||||||||||||||||||||||||||||||||||||||||||||||||||||||||||||||||||||||||||||||||||||||||||||||||||||||||||||||||||||||||||||||||||||||||||||||||
鲁退役军人发〔2021〕42 号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和 《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21〕41 号)已经印发实施,按照“一次办好”、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要求,省厅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操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各市参照规程,规范做好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工作。 附件:1.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 2.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操作规程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1 年 7 月 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
为指导各地规范创业扶持办理程序,制定本规程。 一、创业扶持 (一)创业贷款办理 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创办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按照以下条件及程序办理: 1.经办银行。与省厅签订合作协议的经办银行在省内的各级营业网点(青岛自行开展)。 2.个人自主创业贷款条件 (1)户籍地或安置地在本省且在本省自主创业,有具体的创业项目; (2)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但缺少启动资金; (3)诚实守信,无金融机构禁止的贷款失信行为; (4)个人自筹创业启动资金不低于创业项目投资总额的30%,且具备场地、设施、设备等生产资料,具备一定创业基础。金融机构认可的前景好、社会效益高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 需提交材料: (1)身份材料,包括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创业材料,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登记设立证明文件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创业项目计划书、个人自筹启动资金存款记录等。 (3)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3.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条件 (1)退役军人在山东省自主创办初创小微企业(注册登记 3年内); (2)退役军人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符合个人贷款第(1)(2)条,且实际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 50%以上或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0%以上; (3)企业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无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 (4)无金融机构禁止的贷款失信行为。 需提交材料: (1)身份材料,包括退役军人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税费材料,包括小微企业上年度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成立第一年的提供当年度记录)等; (3)创业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出资证明、经营收支流水、创业项目计划书或立项批复文件等。 (4)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4.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办理条件。按照经办商业银行发布的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条件办理。 5.办理程序 退役军人创业贷款原则上按照如下程序办理,具备条件的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可与经办银行联合开展审核审批工作,同步作业,减少环节,压缩时限,提高效率。 (1)申请。退役军人本人向创业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提供申报材料。 (2)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现场进行退役军人身份查验和信息核对,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和创业项目实地调查评估,在《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中签署初步审查意见,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复审。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创业地与户籍地不为同一地的申请人,向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函询核实申请人身份的函询时间不计入复审时间),符合条件的,签署资格复审意见,及时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4)审批。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研究后,对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送经办银行。 (5)贷款办理。经办银行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核,包括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核实、生产经营状况、申请人偿还能力调查评估等。对符合条件的,3 个工作日内通知退役军人面签办理贷款手续(若补充材料,经办银行需提前通知),3 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发放。不符合条件的,由经办银行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报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6)备案。经办银行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后,3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交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存档。 (二)创业贷款贴息 退役军人无需提交贴息申请,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按照经办银行提供的贷款审批资料、本金利息还清记录等资料,审核贷款人贴息资格后,提出贷款贴息方案。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同意后,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借款人,并通过有关方式及时告知退役军人本人。不符合贷款贴息资格的,需及时告知退役军人审核原由。 (三)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1.申请条件 (1)退役军人或其他群体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 (2)与退役军人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1 年。 需提交材料: (1)身份材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3)吸纳就业退役军人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办理程序 (1)申请。初创小微企业到驻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填写《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申请表》,提供申报材料。 (2)审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申报材料审查,在《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申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审批。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实地调查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情况,5 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研究审批。 (四)选树创业典型 1.选树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创业事迹突出,具有良好信誉和社会影响力; (3)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4)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和违法犯罪记录。 2.选树方式 (1)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推荐创业事迹突出、模范带动性强的自主创业退役军人,形成专题事迹材料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择优推荐,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3)省退役军人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向社会公示。 3.表扬宣传。在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宣传报道创业事迹。 (五)取消资格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创业扶持资格: 1.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扶持的; 2.因违纪违法被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 3.被纳入诚信体系“失信者黑名单”的; 4.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5.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6.故意不按期偿还贷款的。 二、资金使用管理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及时支付贷款贴息、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等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各项扶持资金。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谁受理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加强资金的使用、跟踪、评估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服务保障 (一)规范办理流程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所有申请事项逐项编制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办好。 (二)加强信息化运用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协助联网查询申请人所需有关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三)强化跟踪服务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全面推行容缺受理机制,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创业扶持信息数据库和资金发放台账,实行分类管理,精准服务,跟踪了解申请人创业情况,一人一档建立创业档案。经办银行要负责追踪贷款流向,确保贷款用途符合合同约定,发现违约现象,及时告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四、监督考核 (一)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检查政策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1.对受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对申请人有虚报、隐瞒、伪造、冒领等方式骗取资金的,创业扶持贷款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追回资金和收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半年将创业扶持情况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三)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履行业务指导责任,指导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四)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附表:1.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 2.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申请表 3.关于协助查询退役军人身份信息的函
附表1 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
注:此表一式五份。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经办金融机构和贷款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表2 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申请表
注:此表一式四份。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和申请单位各执一份。
附表3 关于协助查询退役军人身份信息的函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根据《关于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21〕41 号)要求,为做好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扶持工作,现请贵单位协助核查有关退役军人身份信息,姓名: 、身份证号码: ,并及时书面反馈查询结果。 特此函告。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经查询,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为我县(市、区)籍退役军人,其登记信息如下: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操作规程
为指导各地规范困难帮扶办理程序,制定本规程。 一、困难帮扶 (一)申请条件 1.患重大疾病医疗费开支较大,在充分享受普惠性保障政策(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造成家庭实际日常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经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公开等程序,按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数额再给予大病专项救助。 2.生活不能自理或日常医疗费、家庭教育等生活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等保障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在提出申请前 3 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3.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一定时间内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需提交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优抚证(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 2.困难证明材料 (1)大病专项救助:住院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票据、医疗保障报销凭证等; (2)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学校开具的有关证明等; (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救助:事故责任认定书、单位或村(居)委会评议或困难证明材料等。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提供申请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 2.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5 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实际生活情况完成入户调查,与本人申请材料进行比对,出具审查意见,在《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上出具审查意见,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3 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不符合条件的,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鲁退役军人发〔2021〕42 号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和 《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21〕41 号)已经印发实施,按照“一次办好”、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要求,省厅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操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各市参照规程,规范做好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工作。 附件:1.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 2.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操作规程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1 年 7 月 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
为指导各地规范创业扶持办理程序,制定本规程。 一、创业扶持 (一)创业贷款办理 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创办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按照以下条件及程序办理: 1.经办银行。与省厅签订合作协议的经办银行在省内的各级营业网点(青岛自行开展)。 2.个人自主创业贷款条件 (1)户籍地或安置地在本省且在本省自主创业,有具体的创业项目; (2)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但缺少启动资金; (3)诚实守信,无金融机构禁止的贷款失信行为; (4)个人自筹创业启动资金不低于创业项目投资总额的30%,且具备场地、设施、设备等生产资料,具备一定创业基础。金融机构认可的前景好、社会效益高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 需提交材料: (1)身份材料,包括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创业材料,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登记设立证明文件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创业项目计划书、个人自筹启动资金存款记录等。 (3)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3.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条件 (1)退役军人在山东省自主创办初创小微企业(注册登记 3年内); (2)退役军人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符合个人贷款第(1)(2)条,且实际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 50%以上或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0%以上; (3)企业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无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 (4)无金融机构禁止的贷款失信行为。 需提交材料: (1)身份材料,包括退役军人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税费材料,包括小微企业上年度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成立第一年的提供当年度记录)等; (3)创业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出资证明、经营收支流水、创业项目计划书或立项批复文件等。 (4)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4.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办理条件。按照经办商业银行发布的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条件办理。 5.办理程序 退役军人创业贷款原则上按照如下程序办理,具备条件的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可与经办银行联合开展审核审批工作,同步作业,减少环节,压缩时限,提高效率。 (1)申请。退役军人本人向创业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提供申报材料。 (2)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现场进行退役军人身份查验和信息核对,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和创业项目实地调查评估,在《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中签署初步审查意见,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复审。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创业地与户籍地不为同一地的申请人,向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函询核实申请人身份的函询时间不计入复审时间),符合条件的,签署资格复审意见,及时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4)审批。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研究后,对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送经办银行。 (5)贷款办理。经办银行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核,包括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核实、生产经营状况、申请人偿还能力调查评估等。对符合条件的,3 个工作日内通知退役军人面签办理贷款手续(若补充材料,经办银行需提前通知),3 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发放。不符合条件的,由经办银行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报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6)备案。经办银行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后,3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交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存档。 (二)创业贷款贴息 退役军人无需提交贴息申请,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按照经办银行提供的贷款审批资料、本金利息还清记录等资料,审核贷款人贴息资格后,提出贷款贴息方案。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同意后,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借款人,并通过有关方式及时告知退役军人本人。不符合贷款贴息资格的,需及时告知退役军人审核原由。 (三)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1.申请条件 (1)退役军人或其他群体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 (2)与退役军人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1 年。 需提交材料: (1)身份材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3)吸纳就业退役军人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办理程序 (1)申请。初创小微企业到驻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填写《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申请表》,提供申报材料。 (2)审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申报材料审查,在《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申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审批。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实地调查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情况,5 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研究审批。 (四)选树创业典型 1.选树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创业事迹突出,具有良好信誉和社会影响力; (3)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4)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和违法犯罪记录。 2.选树方式 (1)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推荐创业事迹突出、模范带动性强的自主创业退役军人,形成专题事迹材料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择优推荐,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3)省退役军人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向社会公示。 3.表扬宣传。在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宣传报道创业事迹。 (五)取消资格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创业扶持资格: 1.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扶持的; 2.因违纪违法被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 3.被纳入诚信体系“失信者黑名单”的; 4.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5.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6.故意不按期偿还贷款的。 二、资金使用管理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及时支付贷款贴息、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等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各项扶持资金。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谁受理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加强资金的使用、跟踪、评估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服务保障 (一)规范办理流程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所有申请事项逐项编制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办好。 (二)加强信息化运用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协助联网查询申请人所需有关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三)强化跟踪服务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全面推行容缺受理机制,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创业扶持信息数据库和资金发放台账,实行分类管理,精准服务,跟踪了解申请人创业情况,一人一档建立创业档案。经办银行要负责追踪贷款流向,确保贷款用途符合合同约定,发现违约现象,及时告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四、监督考核 (一)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检查政策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1.对受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对申请人有虚报、隐瞒、伪造、冒领等方式骗取资金的,创业扶持贷款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追回资金和收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半年将创业扶持情况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三)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履行业务指导责任,指导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四)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附表:1.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 2.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申请表 3.关于协助查询退役军人身份信息的函
附表1 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
注:此表一式五份。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经办金融机构和贷款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表2 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申请表
注:此表一式四份。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和申请单位各执一份。
附表3 关于协助查询退役军人身份信息的函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根据《关于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21〕41 号)要求,为做好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扶持工作,现请贵单位协助核查有关退役军人身份信息,姓名: 、身份证号码: ,并及时书面反馈查询结果。 特此函告。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经查询,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为我县(市、区)籍退役军人,其登记信息如下: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操作规程
为指导各地规范困难帮扶办理程序,制定本规程。 一、困难帮扶 (一)申请条件 1.患重大疾病医疗费开支较大,在充分享受普惠性保障政策(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造成家庭实际日常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经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公开等程序,按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数额再给予大病专项救助。 2.生活不能自理或日常医疗费、家庭教育等生活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等保障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在提出申请前 3 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3.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一定时间内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需提交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优抚证(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 2.困难证明材料 (1)大病专项救助:住院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票据、医疗保障报销凭证等; (2)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学校开具的有关证明等; (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救助:事故责任认定书、单位或村(居)委会评议或困难证明材料等。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提供申请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 2.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5 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实际生活情况完成入户调查,与本人申请材料进行比对,出具审查意见,在《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上出具审查意见,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3 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不符合条件的,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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