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园社区欢迎您!

党群共建

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
[字号: ] 2021-07-06    阅读次数:959

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 置、更换、维修工作,保障残疾军人合法权益,根据《军人 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 《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等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且在本省行政 区域内领取残疾抚恤金的残疾军人。

第三条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范围包括假肢、矫 形器、移动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信息交流 辅助器具等。

第四条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工作 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由市级退 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工作 推行“一次办好",提供上门服务。

第六条 在《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内的康 复辅助器具,应当免慶为残疾军人配置。

第七条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服务周到的原则,招标确定康 复辅助器具生产、配制厂商(以下称“配置机构")、签订 服务协议,为残疾军人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

第八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 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 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或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 请。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因战因公负伤时所在 的单位、负伤时间、负伤部位、残疾等级、申请辅助器具名 称、联系电话,并提供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 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齐全的书面申请上报到县级退役军人 事务部门。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 务站上报的书面材料或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 后,应当查阅、核对申请人的残疾档案,在5个工作日内, 对申请人残情及所申请配置、更换、维修的康复辅助器具进 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 换维修审批表》(一式两份),连同申请人最近一次《残疾等 级评定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印章)上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 部门。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 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 符合条件的,在《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审批 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发送至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并留存一份,同时填制《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 修通知书》,发送至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抄送配置机 构。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 置更换维修通知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或利害关系人)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审批结果 情况。

未经审核批准,残疾军人自行到配置机构进行配置、更 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产生的费用自理。

第九条配置机构应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根据《残疾军 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指引的类别、名称、主要技术要 求、适用范围、使用年限等为残疾军人配置、更换、维修康 复辅助器具,提供配置服务,接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监督。

第十条 配置机构在收到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抄送的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通知书》后,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联系,听取申 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配置、更换、维修需求与意愿,履行 配置范围、配置时间、使用注意事项、费用限额等告知义


务。残疾军人要求配置的康复辅助器具与实际身体状况不相 符的,配置机构应做好解释工作,并为其选配合适的康复辅 助器具。残疾军人要求配置的康复辅助器具超出《残疾军人 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范围的,配置机构应明确告知超出 部分费用自付,并为残疾军人提供优惠服务。

对于基础型康复辅助器具的配置、更换、维修,配置机 构应采取邮寄、快递等方式提供送货服务。

对于订制型康复辅助器具的配置、更换、维修,配置机 构应上门服务,开展采样、取模等工作。

配置机构向残疾军人提供的康复辅助器具存在质量和服 务问题的,市级退役军人部门应当督促配置机构履行服务协 议,及时予以解决和改正,解决和改正不到位的,应当终止 服务协议。

第十一条残疾军人到配置机构进行康复辅助器具配 置、康复训练等,其交通费用(乘坐汽车、火车等公共交通 工具)和食宿费,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由县 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县级退役军 人事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相关材料应当 纳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伤残人员个人档案, 一人一档,长期保存,定期查对。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档 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所需资金纳入省 市两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依据上年度各地康复辅助器具的 适配需求对各市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 提倡各地通过开展社会捐赠和慈善公益等,拓展康复辅助器 具配置筹资渠道。

第十四条 省、市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加强康复辅 助器具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接受 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 用安全合规。

第十五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配 置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过程中,有违规审批、贪污、挪 用、截留、挤占康复辅助器具资金等情形的,依法、依规追 究责任。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中出 具虚假证明配置辅助器具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追 回其非法所得。

第十六条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应于131 前将上年度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情况、本年度适配需 求计划书面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第十七条伤残预备役民兵民工康复辅助器具的配置、 更换、维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实施,有效期

6 —


20251231日。《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 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民〔2014 32号)同时废止。


相关内容

  “山河无恙,国泰民安,吾辈当自强”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8周年主题党日活动 [2023-09-09]
  “牢记抗战历史,弘扬抗战精神”抗战胜利纪念日主题观影活动 [2023-09-04]
  庆“八一”开展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活动 [2023-08-01]
  东北园社区开展走访慰问老退役军人工作 [2023-07-26]
  退役军人观影活动 [2023-05-31]
  “花韵留香 告白母爱”母亲节主题活动 [2023-05-13]
  兰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观摩指导退役军人服务站和双拥工作 [2023-05-10]
  “铭记历史 缅怀先烈”清明节主题活动 [2023-04-01]

访问量:

Copyright 2014 临沂市民政局 支持单位:拓普网络 备案号:鲁ICP备090062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