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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
[字号: ] 2022-07-10    阅读次数:676

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贷款给于最长2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提供小微企业最高50万元贷款额度,最长2年。

一、经办银行:

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建设银行。3、邮储银行。4.恒丰银行在市、县、乡的营业网点。

一、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条件:

1、退役军人在山东省自主创办初创小微企业(注册登记3年内);

2、退役军人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符合个人贷款第(1)(2)条,且实际出资额占50%以上或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总额的50%以上;

3、企业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

4、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三、需提交材料:

1、身份材料,包括退役军人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征信材料,包括退役军人个人征信报告(退役两年内无征信记录可不提供)、小微企业上年度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无犯罪证明等;

3、创业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出资证明、经营收支流水、创业项目计划书或立项批复文件等;

四、办理程序:

1、申请。退役军人本人向创业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提供申报材料。

2、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现场进行退役军人身份查验和信息核对,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和创业项目实地调查评估,在《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中签署初步审查意见,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资格认定。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符合条件的,签署资格复审意见。经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集体研究后,及时将资格认定意见送经办银行;不符合条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办理贷款。经办银行10个工作日内完成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供的材料审核,包括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核实、生产经营状况、申请人偿还能力调查评估等。对符合条件的,通知退役军人面签办理贷款手续(若补充材料,经办银行需提前通知),对贷款提供的额度和偿还方式提出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发放。

5、备案。经办银行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后,及时将审批资料交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备案存档。


备注: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扶持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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