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 |
[字号:大 中 小] 2022-07-06 阅读次数:441 |
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 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贷款,给于最长3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提供个人最高20万贷款额度,最长3年。 一、经办银行: 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建设银行。3、邮储银行。4.恒丰银行在市、县、乡的营业网点。 二、个人自主创业贷款条件: 1、户籍地或安置地在山东省且在本区自主创业,有营业执照有具体的创业项目; 2、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但缺少启动资金; 3、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 4、个人自筹创业启动资金不低于创业项目投资总额的30%或具备场地、设施、设备等生产资料,具备一定创业基础。 三、需提交材料: 1、身份材料,包括身份证、退役军人证(查看原件,复印件留存); 2、征信材料,包括个人征信报告(退役两年内无征信记录的可不提供)、无犯罪证明等; 3、创业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看,复印件留存)、创业项目计划书、出资证明、个自筹启动资金存款记录等。 四、办理程序: 1、申请。退役军人本人向创业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提供申报材料。 2、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现场进行退役军人身份查验和信息核对,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和创业项目实地调查评估,在《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中签署初步审查意见,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资格认定。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符合条件的,签署资格复审意见。经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集体研究后,及时将资格认定意见送经办银行;不符合条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办理贷款。经办银行10个工作日内完成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供的材料审核,包括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核实、生产经营状况、申请人偿还能力调查评估等。对符合条件的,通知退役军人面签办理贷款手续(若补充材料,经办银行需提前通知),对贷款提供的额度和偿还方式提出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发放。 5、备案。经办银行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后,及时将审批资料交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备案存档。 备注: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扶持对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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