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政策57问——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字号:大 中 小] 2021-06-21 阅读次数:193 |
22、申请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有什么条件? 答:服现役期间患病,但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可以申请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 23、申请认定带病回乡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需要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或乡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申请;(二)户口簿和身份证;(三)退伍军人证;(四)军队医院证明;(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疾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军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原始件(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24、为什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仅限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与此相一致,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2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中常见的慢性病范围是什么? 答:慢性病不是指某种疾病,而是对得病隐匿,病程长且迁延不愈,病因复杂,需长期医疗服务,给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一类疾病的总称。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按照民政部《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民发〔2011〕208号)列举的常见慢性疾病或功能性障碍的规定执行,适用于在部队患病未能治愈,残情达不到评残标准规定的等级,其所患慢性病相当于十级残情以上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对于本范围未能列入的少见的慢性病,其病情相当于十级以上残情者,可参照相应系统慢性病认定。 26、带病回乡的退伍人员所患慢性病治愈后是否继续享受待遇? 答:不能继续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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