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政策57问——3残疾军人 |
[字号:大 中 小] 2021-06-23 阅读次数:279 |
8、什么是残疾军人? 答: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9、残疾等级评定包括哪些内容? 答: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和调整残疾等级。 10、退役军人申请补评残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答:补评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服现役期间未及时评定因战、因公残疾等级,本人档案或原始医疗证明中有明确因战因公致残记载的,可以申请补评残。 申请程序:(1)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2)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程序逐级上报至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个人需提交的材料:(1)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书面申请书;(2)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3)退役证件(退役军人登记表);(4)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5)本人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另外,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档案记载是指军人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作出的法定有效的涉及其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11、退役军人因病致残退役后能否补办评残? 答:不能。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补办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人员。 12、对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能否重新鉴定? 答:能。申请人或者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到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残情鉴定。第二次鉴定结论为本次申请的最终鉴定结论。 13、残疾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如何换发或补发证件? 答:当事人应当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残疾证件或补发证件。残疾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14、哪些残疾军人可以享受领取护理费待遇? 答:根据有关规定,目前对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发放护理费。 15、如何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答:申请人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①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②现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诊断证明(二级甲等以上医院6个月内的)。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 16、评定残疾等级后,抚恤金什么时候开始发放? 答: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批准残疾等级后的下一个月起发放。 17、残疾军人死亡后,遗属享受什么待遇? 答: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死者家属须在残疾军人死亡6个月内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市级退役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评定小组认定后,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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